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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体系,加强全国职业教育教 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打造一批国家级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 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 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 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任务,遵循教育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全面深化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探
2、索实践立德树人、人才培养、职教改革、产业发展一体化推进模 式,为培养一支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条 通过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建设,提高基地组 织管理、项目策划实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等能力,让教师在企业实践过 程中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 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新标准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 地),其他层次和相应类型的教师企业实践基
3、地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教育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级基地建设工作,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和教 师队伍建设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国家级基地建设布局, 组织国家级基地遴选确定、组织管理、优化调整、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组织 专家研制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标准和实施指南,组建企业导师库,定期召开工作 会议,组织国家级基地专项培训,发布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省域内国家级基地建设管理和 项目实施,在经费、制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要优先选用国家级基地承担职 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项目。要结合本地区产 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省级教师企业
4、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做好与国家级 基地衔接配套。指导本区域相关院校积极参加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将教师参加 企业实践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国家级基地要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发挥基 地特色优势,协同开发课程资源,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 务,组织教师技能培训I,接纳教师考察观摩、在生产和管理岗位顶岗实践或跟 岗研修、参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选派技术能手和管理骨干到学校兼职任 教。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八条国家级基地应为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技术创新优势与丰富产教融 合经验的企业。国家级基地遴选应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 和院校推荐,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组织
5、专家遴选确认的程序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家级基地所在企业要按照基地申报时的有关要求,加强建设管 理,明确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配备一定数量且相对稳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在 经费、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第十条国家级基地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和相关工 作。须悬挂统一标识牌,规范使用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印发带有国家级基地 名称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牌匾等。国家级基地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 计划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的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可以国家 级基地名义实施,其他以国家级基地名义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要提前20个 工作日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第十一条国家级
6、基地要提高项目实施能力,围绕企业核心业务,配备一支 由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骨干、技术能手、技能大师等组成的具有丰富一线 生产、管理、服务实践经验的培训I团队。第十二条国家级基地要聚焦行业产业与学校共同开发教师企业实践课程资 源,将企业生产运营的典型案例纳入教师企业实践内容,择优上传国家智慧教 育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第十三条国家级基地要具备项目实施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 为参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效果。要把安全意 识和责任意识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做好安全预防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为参 训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国家级基地实行年度报
7、告制度,每年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建设成果和工作报告。建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基地工 作紧密相关的教师和校长培训课程资源、与职业学校共同开展的课题研究和企 业生产典型案例等。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设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工 作重点等。国家级基地有并购、重组、更名等情况或相关业务较大调整时,要 及时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第十五条国家级基地承担国家级、省级培训类项目,项目经费参照中央和 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和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由国家级 基地根据项目成本测算合理定价,根据有关规定与参训学员派出单位协议约定 或在项目发布时明确。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六条国
8、家级基地要加强项目标准化建设,做好需求调研、项目策划、 组织管理、绩效考核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第十七条国家级基地要围绕企业主体业务,在对职业院校充分调研的基础 上分级分类策划教师企业实践项目,明确项目类型、名称、目标、时间、地 点、内容、形式和收费标准等。第十八条国家级基地要组织教师技能培训I。培训I内容应体现新知识、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的实践应用,纳入企业生产运 营的典型案例,实践环节课时占比不低于50% ,项目时长一般为10天左右。第十九条国家级基地要接纳教师在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应安排参 训学员在一个岗位或基地主体业务流程的多个岗位进行实践,条件成熟的基地
9、 也可以联合上下游企业策划基于产业链条的岗位实践项目,预留岗位要与参训 学员能力水平相符,项目时长一般不少于15天。岗位实践前可安排适当的技 能培训内容。第二十条国家级基地要接纳教师参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可以采取项目 式、课题式等形式,吸纳符合条件的教师协同参与科研创新,承担技术服务、 技术攻关、工艺革新、产品研发等项目。第二十一条国家级基地要在项目实施前与学校或教师签订相关协议,明确 项目内容、过程管理、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必要 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共同制定保密准则,明确保密事宜。国家级基地要向 考核合格的参训学员发放统一的结业证书,注明培训层次和项目类型,建立个 人
10、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实践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学时(学分)。第二十二条国家级基地要加强校企合作,定期推荐政治素质高、品德作风 好、业务能力强的技术能手、管理骨干、行业企业专家等到学校交流或兼职任 教,建立企业兼职教师库,并向相关部门备案。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以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织专家对国家 级基地建设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评估周期内实行年度考 核,将国家级基地建设成果和工作报告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教育部还将采取随 机抽检的方式,不定期对国家级基地进行抽检评估。第二十四条全面考核评估和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 不合格4个等级。一个评估周期内
11、,全面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各年度评估结果均 为优秀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源支持力度;全面考核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持 续加强建设指导。第二十五条国家级基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 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国家级基地资格和相关支持:(-)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国家级基地资格;(二)评估周期内累计3年未承担教育部统一发布的教师企业实践项目;(三)全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3年年度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的,撤 销国家级基地资格和相关支持;(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五)利用国家级基地资格或影响牟取不当利益;(六)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其他依法依规终止的情况。第二十六条培训结束后,国家级基地应会同参
12、训学员及其所在院校对项目 进行联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条件保障、效 果质量等。评价结果将作为基地评估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教师企 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设立国家级基地监督电子邮箱(fzcmOeedU.cn ), 接受对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违规情况的反映与举报。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解释。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 和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职业
13、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全国职业 教育教师、校长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打造一批国家级培训样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 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培基地)按照 国家统筹规划、省级建设支持、基地主体运行、校企协作共建的原则展开 建设,旨在通过示范引领,带动各级各类培训基地规范建设,打造一批高素质 专业化培训和管理团队,提高培训基地组织管理、项目策划实施、支持保障和 可持续发展等能力,为培养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教师和校长队伍奠定坚 实基础。第三条
14、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和国家级职 业学校校长培训基地等国培基地的建设管理,其他层级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可 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国培基地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 估,制定基地管理办法,组织基地遴选确定、优化调整,协调基地优质资源共 建共享共用,组建培训专家资源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国培基地专项培 训。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培基地建设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选、推、 建、用的主体责任,加强省域内国培基地建设指导和过程管理,在经费、制度 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优先选用国培基地承担职业院 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及职业教育
15、教师、校长培训项目。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和 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省级各类培训基地建设的统筹管理,做好与国培基地 的衔接配套。指导本区域相关院校积极参加国培基地培训项目,将教师参训情 况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国培基地应遵守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的各 项规定,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发挥培训基地成员单位在专业领域和培训工 作中的优势特长,根据基地建设总体安排和任务分工,协同承担各级各类职业 教育培训任务。第三章基地建设第七条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一般由高水平本科学校、职业 学校、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技术创新优势与丰富产教融合经验的企业等多要 素构成,包括牵头单
16、位、核心成员单位和一般成员单位,其中牵头单位应为高 等职业学校或参与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国家级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基地一般从 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中产生。第八条国培基地遴选应按照相关院校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 荐,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组织专家遴选确认的程序组织实施。教育部和有关 部门所属高校可直接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提出申请。第九条国培基地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健全组织架 构,明确制度规范和运行协作机制。国培基地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监 督,明确管理部门和工作职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标准细则。要配备相对固定的 管理团队,提供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第十条国培基地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和相关工 作。须悬挂统一标识牌,规范使用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印发带有国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