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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
2、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的9号)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
3、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适用主体】制造业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4、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才税2015119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
5、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3号)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优惠内容】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
6、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3号)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7、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8、、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9、,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10、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o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1、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
12、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
13、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L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
14、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4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5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o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15、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5年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