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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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0)X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X政规(2021) 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

2、定位,推进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权限,推进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强和改进党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实现县属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管理的、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第二章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第四条XX县财政局是县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X

3、X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以管资本为主,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限,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予以监督。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授权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的章程。需经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报县政府批准。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县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县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4、值负责。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制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左右。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县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

6、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任免;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等。第十五条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支持县属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考核,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格禁止私自招聘用人,公开招聘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并根据岗

7、位需求制定招聘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企业组织实施,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严格考核评价。属县委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业务考核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

8、格控制职务消费行为和薪酬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为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定,报县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规定行使权利。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照法定

9、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改制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应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企业改制和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涉及重大决策事项

10、、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县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XX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按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县财政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三章国有企业资产投资管理第二十六条投资是指县属国有

11、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产权股权投资。即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立企业、收购产权股权、对出资企业增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建设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投资。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全县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新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

12、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第四章国有企业资产担保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实施担保管理和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程序履行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并指导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通过,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担保事项的风险防范。(一)县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严禁实施以下对外担保行为

13、:1 .为非国有企事业和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2 .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3 .为高负债、高风险、低盈利、现金流差的企业,以及无实质性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二)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为非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三)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为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第五章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

14、转让、置换、抵押、质押;(六)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七)资产涉讼;(A)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九)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国家和省、市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法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合同等;(二)产权持有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已开展资产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三)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已按规定开展专项审计;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评估项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

15、的手续。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的选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实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同一经济行为的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交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各项审计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县纪委监委应对县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信访举报,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管控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资金管理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以及转让产权、股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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