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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 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 活动。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 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
2、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 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 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 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
3、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 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 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 品。第七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 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 权交易。生态
4、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 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 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 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
5、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 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 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 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 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 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 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 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
6、府、有关行业协 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 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 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 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 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 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7、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 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 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 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 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 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 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 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8、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三条、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 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 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 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 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 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
9、行为。年度排放报告 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 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 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 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
10、交易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第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 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 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 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11、。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 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 碳排放权注
12、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 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 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 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 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
13、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 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 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 作假行为;
14、(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第二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 质。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 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5、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 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 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 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 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
16、治。第二十五条、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