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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建筑工程合同全考点建筑工程合同,有所有合同的例外,保护两个特殊法益,社会公共利益、农民工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工程问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建筑施工企业有资质的限制,毕竟不是谁都能建鸟巢,也不能随便建个一用就倒的水电站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子,2020年1月1日,甲大学欲建设一栋20层的教学楼,共五家建筑公司来参加投标。其中乙丙丁有资质,戌已没有资质。1 无资质即合同无效。2四大禁止行为,禁止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是禁止发包人肢解发包。甲大学不可以将20层的教学楼肢解发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不能分发,无效。二是总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如乙公司中标,乙公司
2、就是总承包人,乙公司要亲自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发包人同意也还得亲自完成。发包人同意把主体工程转包出去的,无效。乙公司更不能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另公司(必须亲自完成主体,转包无效)。三是如乙公司中标,乙公司不能将该建筑工程合同肢解后,全部分包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也相当于乙公司没干,一样是类转包,无效)。四是,乙公司中标,不可将该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戊已公司,(无资质,合同无效)。五是分包单位禁止再分包。总承包人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后,经其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但是第三人不可再分包。乙公司中标,乙公司就是总承包人,经甲大学同意,甲大学叫发包人,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非主体
3、可以让第三承包)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再分包给丁公司(这种分包人再分包的,丙就是违法分包人),丁公司就是实际施工人。四个主体,三个模型。甲乙合同有效,乙丙合同有效,丙丁合同无效。丁公司作为实施施工人,背后多是农民工(弱势群体保护),也得保护。建筑施工合同很多都是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中的“阴阳合同。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是发包人,乙公司是总承包人),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0万,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通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阳合同,备案登记是效力性强制性,工程质量和工程控制都得依据此合同,此合同有效的),而双方私下约
4、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阴合同),阳合同是10000万,阳合同是8000万,中间的2000万就是贪污腐败的犯罪数额。结果就是8000万的阴合同无效,1个亿的阳合同有效,违法成本依据1个亿计算。阳合同备案中标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就四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皆无效。工程价款只要变化一丁点比如一毛,都属于实质性变更,属于无效。实质性变更方式四种,1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承建房产,2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3让利,4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本质都一样,降低了工程质量。皆认定为无效。丙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施工后,如何救济。丁施工后,工程不合格,甲就把乙丙丁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其承担
5、无限连带责任。(例外,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丁施工后,工程合格,甲欠乙1000万工程款,乙欠丙2000万工程款,丙欠丁 3000万工程款。丁以自己名义代位权之诉甲,(代位只能代金钱货币之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和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乙丙。那怕合同无效,咋个可能工程合格也得保护丁公司。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参照最后一份合同对农民工进行补偿。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数份建设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只能用参照描述,而不能是按照)实施履行的合同,其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救济是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6、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要参照最后主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总之“无效,合格,参照,最后T分,补偿”。排序的法定优先权,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辅助即能实现。债权早请求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辅助才能实现。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实现后再实现债权。例外的情况下,就是债权优于物权的实现,三种,一是预告登记。就是将债权物权化保护,把债权按照准物权进行保护。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是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比所有权人厉害,所有权人不能让债权人搬离。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
7、先权例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工程建设,其不是施工单位,仅仅只是开发商,甲公司与乙中铁1局签订了 5栋楼的建筑施工程合同。5栋楼的主体工程由乙公司完成,乙公司施工完成后,甲公司欠3000万工程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同时,甲公司又与中铁2局丙公司签订了此5栋楼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欠丙公司1000万工程款。甲在丙公司完成装修装饰后,利用此5栋楼找到丁银行进行贷款了 5000万,5栋楼进行了抵押和登记。结局是甲公司破产了,欠乙公司施工费3000万,欠丙公司施工费1000万,欠丁银行5000万,拥有被丁银行抵押登记的价值5000万的楼。如果是正常的物权债权,那应该是先物权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是这是
8、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这样就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因为够,所以比例乙3000万,丙1000万,丁银行只能领剩下的2000万。优先权的原因就是法定,保护建筑施工公司,其主要人员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乙丙公司行权的前提是工程合格,乙丙还有除施工费的其他费如违约金,也能追偿甲公司,但是不能优先追偿。承包人就逾期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只能是工程款)。行权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不享有优先权的,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