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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担保物权抵押物法定不可抵押情况有六全考点抵押权与民法法律关系效力一样重要,抵押权和混合担保。抵押权特色。一是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二是抵押权不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例子,甲向乙借款850万,乙想方设法保证将来这个850万的债权实现,于是,甲就将其房屋抵押给乙,(房屋就两个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抵押后的结果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依然归甲所有,债权人获得了此房屋的交换价值。这样如果债务人不还钱,就用抵押物进行拍卖和优先补偿。抵押权,使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并分开充分利用,达到物尽其用的作用。质押权,就会造成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极度浪费。因为质押期间,其所有人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
2、失去使用价值,而债务人则拥有标的物占有的妥善保管义务,使用价值也浪费。所以动产质押基本不见。一般都是权力质押。债权人要求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就是交换加价值,首先抵押物得有价值,其次就是有价值还必须得是可转换性。所以抵押财产是法定的,不可抵押物主要有,土封争益违集。土 ,即土地所有权,有价否换,因为土地是公有制的,归国家和集体,普通民众和商事主体根本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封,即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注意,拿查封、扣押等物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能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得看到时候这个抵押物担保物上的强制措施是否还存在。如果到时这个查封、扣押、监管的强制措施取消则实行拍卖再优先
3、受偿,如到期的强制措施依然存在,则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可以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争,即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简例,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最易产生。抵押权善意取得,甲无购房资格,利用乙的资格把钱给乙卖到房子并登记在乙名下,后乙将乙名下此房子进行抵押给了丙,法院判决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的,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善意取得进行处理。(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O益即,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公立的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养老院、基金会等),其不能做担保,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成为担保。一是人的担保,无效。因为保
4、证人是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是以自己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保证人可能一不小心会倾家荡产)0二是物的担保,无效。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肯定不能作为物的担保。例外一是给自己所买的设备作非典型担保,即在购入或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等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简例,公立大学的试验室,其要引进设备,但是其公立学校没那么多钱就租或少付钱,所以此设备原厂家就会所有权保留,厂家就可以用此装备进行担保,这就是非典型担保。例外二,事业单位里也不是全部为公立用途的物,也有一些私立的物,即商业用途的房产,还有一些专门修的老师公寓。这些就
5、是公益法人的非公益设施,这些可以拿出去作担保。以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设施以处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公益法人的非公益设施。违即,违法违章建筑。一般无效。但,违法违章建筑合同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合法手续,其合同也可以是有效。抵押权也是可以实现的。集即,宅基地使用权,绝对禁止。农民的房屋绝对不能流失而因抵押。画蛇添足,足分析抵押权的效力,可以遍及这些财产的很多很多物,主要是添附物(即附和、混合和加工)。附和简例,抵押物的别墅房子不小心被旁边公司乙误认而扩建,附和的结果要么归抵押人所有,要么归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得别墅的价值提升。法院确定其别墅还是归抵押人所有,但是要补偿乙公司因别墅增值而得的价款。其债权人依然只能是依据最开始约定的整栋别墅价格进行优先受偿,至于增值部分不属于保证物的对应款并没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