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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 5号)各人身险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各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行为管控,维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现就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本通知所称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二
2、、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三明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通知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中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人员。三、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四、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升的条件。五、保险机构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六、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
3、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信息。七、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管控,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八、保险机构应当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设定相关监测指标,对出现异动的指标及时进行处理,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九、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保障销售人员正常的保险保障需求不受影响。十、保险机构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销售人员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
4、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在取得购买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录制内容应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保险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直系亲属购买保险的销售行为管理。销售人员的直系亲属通过面对面方式,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参照本条第一项可回溯管理要求执行。十一、保险机构应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避免发生舆情风险和群体性事件,对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有组织的保险诈骗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
5、法权益。十二、保险机构应加强保费数据真实性管控,严禁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不得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十三、保险机构应加强保单品质管理,发现销售人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录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保险机构应慎重签约、聘用从业记录不良人员,不得录用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十四、我分局将对继续率指标异常、自保件和互保件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加强监管督导,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对自保件、互保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