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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文为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对促进我省社会信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水平大幅提升、信用承诺制落地见效、失信问题治理成效显著、信用促进企业融资加快步入机制化轨道,社会信用体系在
2、支撑“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制约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纵深拓展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并依法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构建信任机制,有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守护诚信塑造诚信龙江条例共8章55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强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细化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的建设要求,并重点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强化农村社会信用建设;明确了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宣传的相关要求;突出了支持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3、制。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对象的认定标准,并具体规定了激励措施的范围;确定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认定主体,并严格限定了失信约束措施和本省失信惩戒措施的范围;细化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信的处理措施。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明确禁止了损害信用主体权益的行为;规范了信息更正和异议处理活动;完善了信用修复机制。突出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条例拓展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明确了应用信用承诺制的便利化机制;规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确立了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共建、共创、共享“诚信龙江”品牌各地各部门将以条例颁布为契机,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
4、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共建、共创、共享“诚信龙江”品牌,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支撑保障。在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着力提升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诚信水平,切实加强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开展诚信进机关、进大厅、进校园、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屯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在提高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水平方面,组织编制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活动,并加强信用信息保护。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为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应用提供坚实基础。在提升信用信息应用能力方面,积极拓展信用信
5、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大力倡导“信用有价”,释放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效能。统筹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机构接入,大力提升“信易贷”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规范实施信用奖惩措施,并加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积极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推广应用信用承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全文如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13日黑
6、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
7、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8、。第四条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工作经费。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并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第六条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
9、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
10、入归集共享范围,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并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第六条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
11、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归集共享范围,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乡(镇
12、)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并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第六条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13、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归集共享范围,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并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第六条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
14、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归集共享范围,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
15、社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工作,并指导推进农村、城市社区开展基层社会信用建设。第六条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