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能源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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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

2、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

3、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并网安评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以及其它相关并网安评标准执行。第六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自查、自改工作;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派人员进行现场查评并形成并网安评报告; (五)派出机构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并网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网安评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标

4、准,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评人员培训。第八条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制定本辖区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评工作及相关整改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七)组织发电企业相关人员并网安评培训。 派

5、出机构在组织非本辖区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时,应邀请相关派出机构参加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执行派出机构制定的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按照并网安评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配合并监督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 (五)及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并网安评工作,参加派出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执行派出机构并网安评相关决定。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独立、公正

6、、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并网安评标准对并网安评项目逐一进行查评,不得采取抽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评价。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根据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展现场查评工作。现场查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五人,且与被查评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现场查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十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评价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从事并网安评的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满足现场查评工作要求。 中介机构及其现场查评人员应遵守发电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保守企业秘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将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等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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