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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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

2、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第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六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

3、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

4、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水库、水闸工程(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

5、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2电站、泵站工程(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3)电(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3)干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4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工程(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

6、、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四)机电及金属结构1水力机械(1)水电站水轮机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3)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2电气工程(1)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点、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2)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3)大型

7、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3金属结构(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2)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五)施工组织设计1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2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

8、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

9、经济论证。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

10、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7结论及建议(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3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

11、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

1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各类水利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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