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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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XX等,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二条学院实行法人负责制和董事会“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设立独立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学院不得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第三条学院财务负责人应由院长提名,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XX教育厅备案。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2、务资格(含会计师)。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学院董事长、董事及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与学院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院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第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六条 在每预算年度开始前由

3、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财力的可能、各职能部门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学院发展变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院长办公会提出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七条学院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第九条学院收入包括: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个

4、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等。学院按学年取得的学费收入,应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二、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的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

5、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第十一条学院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须、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学院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

6、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具体核算内容见XX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附件“教育事业费支出目级科目明细表”)。目级科目不得增加,核算内容不得更改。为确保学院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虬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批。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三、其他支出。是指学院除一、

7、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第十五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第六章净收益及其分配第十七条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八条学院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

8、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

9、等。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如学院已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则可不计提福利基金,学院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留本基金是学院根据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其他基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一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自行制定相应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学

10、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

11、及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确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第二类:专用设备;第三类:一般设备;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第五类:图书及

12、声像资料;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二十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院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XX民办高等学校固定

13、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院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第三十条开办费是指学院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应当在

14、学院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院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销。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报经董事会批准,数额较大的,还要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三十二条学院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资产。禁止学院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院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

15、,须经董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学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院应当按照XX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七条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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