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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外出培训:教职工个人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教职工个人外出参加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I。第三章学校组织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部门组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
2、费,按照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培训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培训2601007020450二类培训2101007020400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六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
3、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第四章外出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及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培训I、会议地点的
4、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鼓励教师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学科、专业学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及学术会议,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学校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校不再发放公杂费。第八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教职工脱产参加一周以上、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在本地学习的,培训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地以外地区培训的,培训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培训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培训期间学校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公杂费,报销本人培训期间学校
5、至培训地往返一次的差旅费。培训时间在一月以内,培训主办单位安排住宿的,按培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培训主办单位无法安排住宿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一半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培训时间在一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培训班主办单位安排住宿的,可凭培训单位开具的住宿费票据在差旅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内报销;如培训单位无法安排住宿需在外租住房屋的,凭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无法安排住宿的证明材料实行住宿费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省内补助800元,省外补助1300元,直辖市补助1500元。第五章培训组织第九条 学校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选择
6、校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干部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外安排的培训,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培训费按照培训地所在地市级培训费标准执行,如果培训所在地没有出台培训费标准,可按本地市直机关市内培训费标准执行。第十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每期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一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
7、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二条 培训举办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鼓励开展网络培训,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六章报销结算第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费用
8、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涉及本系统以外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培训和市外培训项目报销还应提供市委组织部同意的相关材料。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四条各部门外出培训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第十五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讲课费(税后
9、)原则上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一类、二类培训,培训费应当由学校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转嫁或摊派。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学校相关处室组织的培训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十八条 组宣部、人事处、财务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第十九条监察审计处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10、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是否纳入部门预算;(二)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是否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其中涉及本系统以外科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的培训和市外培训是否按程序审批备案;(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A)是否存在奢侈浪费;(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审计处或者任免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I,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各系部组织的按学时收费的继续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