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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和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五条 评标小组由学校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七条评标小组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后勤、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标小组由学校领导负责召集、评
2、标。第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3、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二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十三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十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技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十五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
4、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十六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A)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九)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