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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一、贯彻落实XX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施办法。二、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和试题要求组织考试、考核,不得擅自编制试题、更改试题内容、考核项目和更改鉴定结果。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齐全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四、按照省厅有关考评员选拔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师参加培训,不断完善我院考评员队伍;并按照考评员工作规程严格管理我院考评员队伍,按相关规定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五、享有依据鉴定试卷要求独立进行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六、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
2、、申报手续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布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鉴定单位如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预约组织鉴定。七、对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应按上级要求妥善保存,建立必要的台帐;存档资料超出保管年限的,按照相关要求经审核后销毁。八、对技能鉴定的费用收支情况要单独建帐,所收鉴定费均按照收费许可证颁布的标准由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相对应的票据。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技能鉴定站印章。印章仅作以下用途:(-)参考人资格的审查确认;(二)准考证的确认;(三)考核成绩通知单及向上级部门作出考核鉴定报告用印;(四)收取报名费用用印;(五)其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事务用印。除此之外,印章不得作其它用途。XX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二Oxx年x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