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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并委托他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并委托他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
3、之五十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