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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
2、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上级补助、事业结余、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上级补助资金、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对项目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的管理。第六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按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
3、文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送项目建设申请,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编报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结合本级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审核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等;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应遵循“量入为出
4、、尽力而行、适度超前、综合平衡”原则,纳入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且完成可行性报告编制。第二章项目入库管理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与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编制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论证。对投资大、周期长、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邀请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第十一条 发展
5、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对拟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复核。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或本级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复核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实施方式等建议方案。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上述方案,经研究决定后,将需要本级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分类纳入项目库管理。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列入财政
6、全额投资项目库;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列入企业投资项目库;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列入PPP项目备选库。第三章 资金计划和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结合以前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合理排序编制本单位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报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次年度预计一般预算收入、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扣除必须保障的基本支出和化债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结合续建项目次年合同约定支付金额,预算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安排限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计划和应开支的基本建设前期经费,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区分项目轻重缓急,在10月底前将次年政府
7、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结合工程进度,提出次年度新增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和续建项目预计需支付财政资金建议数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平衡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纳入市本级次年度预算。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编制,以及策划、勘查、初步设计等费用,可在项目建设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前,先在基本建设前期经费中列支;待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纳入年度资金预算。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或预算收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与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增减年度项目投资或调整项目的建议
8、。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当年调整预算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调整。第四章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以及下达的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范围和标准实施项目,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应严格遵循“估算控概算、概算控预算”原则,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概算的最高控制数,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是施工图预算的最高控制数。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开展施工图设计,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报预算。工程建安费预算达到市本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合同估算金额在
9、5万元以上(含)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预算资料提交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低于上述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预算复核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财政评审或项目主管部门复核的预算控制价是工程服务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控制价。预算控制价未经评审或复核的项目,不得对外招标和采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依法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且非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
10、,严格执行“一事一报、严格审批、先审批后实施”原则,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申报审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只能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且追加金额不能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o未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项目,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追加工程款,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的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或者分段结算。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不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严禁超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
11、制制度,加强资金拨付的审核,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严禁白条支付等偷税漏税行为;建立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直接发放制度,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及时组织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可拨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审核的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审核
12、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做好相关工作,包括账目核对、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并将待摊投资支出按规定比例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主管部门下级单位或国有企业实施的竣工决算金额5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决算批复;项目主管部门下级单位或国有企业实施的竣工决算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其
13、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批复。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使用单位,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且建设资金有结余的(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回财政;如出现资金超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及时追回。第三十一条项目批准后又被取消,致使项目发生终止等情形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停工费用及设计、施工赔偿费用等,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会商,形成清算方案。清算补偿金额低于100万元(不含)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分
14、管副市长审批;清算补偿金额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20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副市长及常务副市长审批;清算补偿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七章项目绩效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事业发展规划等,从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科学性、方案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事前评估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监控,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等方式
15、,动态跟踪项目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市政府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项目未履行入库论证、预算评审或复核、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且未经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违规拨付工程款的;(二)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交错误或虚假工程款拨付凭证,造成重大损失的;(三)项目建设单位超进度支付工程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四)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五)相关部门不严格履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六)项目建设单位超支或虚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七)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