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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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突出市场化薪酬改革方向,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管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汉发201610号诉口汉中市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专项行动方案X汉办发202123号)要求,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汉中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汉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2、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二)已实施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工作,并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三)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四)能按标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无社保欠费。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

3、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章基本年薪第六条基本年薪是指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为上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并结合企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规模、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等因素在及审计结果0.8 1之间确定。第八条 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将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在岗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每年审核认定并发布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每年发布一次。第九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核定后执行。当年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基本

4、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第十条市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lo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及任职年限等因素,在0.6 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其中,按0.9确定的不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o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不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第三章绩效年薪第十二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干部管理权

5、限,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经营业绩等综合评价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2o(二)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参照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每年核定一次。第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高于规模小的企业。第十四条 市管国有企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第十五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

6、,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兑现。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调整清算,多退少补。第四章任期激励第十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审计结果,在01之间确定。第十八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

7、任期激励收入。第十九条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 ,第二、三年分别支付25%o第二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不得提前预支。第二十二条未实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市管国有企业,不得向企业负责人发放任期激励收入。第五章福利保障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四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负责人

8、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的3倍。第二十五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管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二十七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除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

9、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二)企业负责人按标准领取符合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津补贴收入,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八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依据企业相关规定,领取奖金或津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第六章职业经理人薪酬第二十九条市管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第三十条市管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企业董事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包括选聘、签订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薪酬水平、退出机制等。第三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应加强薪酬管理委员会建设,依法依规对董事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加强业绩考核,建立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薪

10、酬制度。第三十二条市管企业应合理确定市场化薪酬水平,处理好职业经理人与内部其他负责人以及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三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七章特别奖励第三十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在年度或任期考核中经营业绩、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安全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专项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特别奖励。第三十五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特别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第三十六条市管国有企业特别奖励中物质奖励金额不超过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精神奖励主要授予奖牌或荣誉称

11、号。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企业不得在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支付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市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补贴等发放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八条建立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第三十九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

12、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奖励政策自定奖励标准。第四十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F薪酬,工资关系不得在原企业保留。第四十一条 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

13、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四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第四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第四十四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14、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第四十五条建立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市管国有企业每年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六条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市管国有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第四十七条市国资委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二)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园区管委会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文化类企业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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