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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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XX县农经站、XX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起组建。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XX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XX县行政中心。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

2、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第六条公司的宗旨:公司坚持以服务“三农”、促进XX县经济发展为宗旨,主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三项基本功能,同时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提供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制度保障等功能,最终形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交易鉴证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农村、集体、国有和社会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服务。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产权交易鉴证;产权交易策划、产权经纪服务、

3、产权信息咨询及委托管理、培训辅导;政策咨询、项目策划;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投融资等中介服务;招投标、招商引资服务;软件开发;产权抵(质)押和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第三章股东、出资与股份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第九条本公司共有股东3名,分别是: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XX县农经站XX县雷公路004号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XX市XX区XX路XX号XXX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分别为: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比例XX县农经站60现金60%XX有限责任公司40现金40%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

4、提下,在上述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第十条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每个股东可选派1人代表其参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3 .

5、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9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10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11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十条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2 .按期足额缴

6、纳所认缴的出资;3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5 .积极支持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6 .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五章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7、弥补亏损的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八条股东会由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

8、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议: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的;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第22条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

9、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单项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第二十

10、七条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2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罢免。第二十八条董事由股东推荐,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可推荐董事2人,其他股东各可推荐1人。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条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副董事长可

11、向董事长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三十三条的6、7、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二条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出席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2/3,否则视为无效决议。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

12、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审批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2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 .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

13、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4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名。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

14、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四十一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

15、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四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九章总经理第四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设置由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第四十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L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计划外的经费和贷款需报董事长审批。3,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直接任免和调配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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