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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赛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实施统一监督
2、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交以下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材料:(一)实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工作经历;_ 2 一(二)实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三)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第六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实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企业搬迁的,若迁出原资质批准部门的管辖区域,由迁入地的资质批准批准部门核查其
3、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若未迁出原资质批准部门的管辖区域,由原资质批准部门对搬迁后的实验室现场核查后予以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三章实验室管理第七条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实验室,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八条实验室试验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配合比设计能力。(二)具备开展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相关检试验能力的试验人员(含实验室主任)不少于4人,且满足生产需要。实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
4、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第十条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能力实验室应按照附件1要求,具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细骨料、掺合料、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其中黑体字部分为实验室原则上应必备的检测能力,非黑体字部分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上参数及其指标根据现行国家、福建省规范标准适时调整。(二)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1 .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校准)证明。2 .实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
5、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检(试)验要求。第十一条实验室与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国家、福建省有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福建省有关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第十三条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第十四条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
6、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应在样_ 4 一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外加剂封存样保留不少于半年。第四章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实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试验人员、作业指导等实验室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质量手册,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第十六条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机制砂(人工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
7、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或者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附件2格式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并作好标识,严禁混仓。(二)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料仓应全封闭,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并作好标识,净化前的海砂严禁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内存放。第十八条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使用前
8、应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预拌混凝土管理子系统”中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按照附件3要求进行进厂信息登记。企业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登记内容在省厅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企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预拌混凝土管理子系统”的登记信息,自动链接至“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项目监管系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按照附件4内容向相关主体公布工程项目使用的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用砂等原材料情况。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福建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其中,砂使用前,企业应进行氯离子含量和
9、贝壳含量检测。净化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要求,其他砂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 568-2019)特级砂要求。当结构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0mgL第十九条企业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明确生产配合比调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配合比每半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普通混凝土应验证抗压强度
10、、坍落度、和易性、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其中抗压强度值应不小于该配合比的原试配强度,坍落度应在原配合比要求的坍落度允许误差范围内,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易性应分别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等规定。_ 6 一添加引气剂的预拌混凝土还需验证拌合物含气量,其指标应符合JGJ 55的要求。特种混凝土或设计有特殊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相关性能验证,其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当出现任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该配合比不能再使用,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掺合料品种、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福建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企业应通过试验确
11、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并在生产前书面告知需方所使用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对用于楼板或薄壳构件的预拌混凝土,当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当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l:3o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附件5格式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并按照现行国家、福建省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其指定品牌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需方应负责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检验,未组织实施或因交货检验不规范造成
12、无法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判定的,视为已交付的预拌混凝土强度符合要求。企业与需方在施工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并按附件6格式形成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强度等,泵送混凝土在浇筑地点出料口取样,非泵送混凝土在运输车卸料点取样。其它质量指标由供需双方根据现行国家、福建省有关规范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的坍落度检验以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制作的过程,需方应拍摄视频,并保存不少于3个月,拍摄内容应包括交货单信息、在场的供需双方试验(旁证)人员以及试块标识等。第二十二条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以供需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双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
13、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强度等级等不可更改的标识,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养室养护,并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或实验空检验。第二十三条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应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预拌混凝土需方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供方。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不作为评定和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合格的依据。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福建省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第
14、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予以退货,并按附件7格式做好退货记录;企业对被退货的预拌混凝土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第二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第二十八条发现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或向预拌混凝土加水的,发现单位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_ 8 一备查,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等应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有权会同监理等单位检查、核对企业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和生产等有关资
15、料。企业应向需方提供每批次(即每个生产流水号)预拌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需方应核查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投料情况,若发现同一批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其各盘次的胶凝材料投料累计偏差超过-2%,对相应的混凝土主要受力构件,需方应牵头随机选取至少5个主要受力构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实体强度,若经检测某构件实体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相应的全数混凝土主要受力构件实体强度进行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均应建立台账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开展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测所需的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具备抽查抽测能力。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应按照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