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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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 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 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 55号)以及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就

2、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制订年度职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培训补贴资金,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就业技能培训要以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就业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创业培训要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创业培训包含SIYB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

3、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课程。第二章培训组织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主体包括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政府补贴性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原则上全部向以上培训主体开放。第四条 培训主体实行定点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市、县(区)人社部门依据当地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坚持“公开规范、自愿申报、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各类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培训机构经所在地

4、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同意后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项目)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在完成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定期在官网上更新公布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目录。第五条 在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申请认定为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市外培训机构到我市开展培训的,需具有市外的办学许可证,在我市有开展技能教学的场地、师资、硬件和软件设备设施,经市或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同意纳入本地定点培训机构目录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应规定认定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纳入

5、定点培训机构目录管理。第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开展合格证培训,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坚持“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拟新增工种开展合格证培训的,需制定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包,经市或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主体要严格按照报备的培训考核方案组织培训考核,培训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等由培训主体妥善保管,做到责任可追溯。第八条 合格证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56课时,培训补贴不超过900元/人。第九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微

6、信、微博)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及时将当地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告,并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绩效考评和退出机制,将培训机构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培训由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的基本制度。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培训机构和企业

7、应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参训对象可就近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等线下平台或通过“四川e就业”、四川职业技能提升网络培训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平台,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报名参训。参训对象须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第十三条参训对象报名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人/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人/班),培训机构或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样表)(附件1)、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样表)(附件2)、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授

8、课教师、教材清单、考试考核安排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线上培训需同时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班。第十四条就业创业培训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经核实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补贴。条件成熟的地区,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推广使用全程视频实时监控系统。不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地区,建立实名签到考勤制度,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对每个培训班进行巡查、抽查或专查,并填写就业创业培训现场(线上)检查确认表(样表)(附件3) o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实施过程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或企业须

9、及时组织参训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参训学员出勤率需达到80%以上,经鉴定(认定、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培训补贴。第四章培训补贴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教学模块的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 “信用支付”“先期预拨,据实结算”和项目制培

10、训等方式实施补贴。(一)参训人员自行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同时需提供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申请补贴并拨付给企业,同时需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相关协议。补贴标准、申请补贴所需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二)有条件的县(区)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各县(区)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

11、机构或企业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四)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I补贴。第十八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收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重点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参训学员进行回访。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组织复核。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将核定后的补贴拨付到参训人员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并将补贴拨付情况录

12、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上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培训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切实提高补贴性培训参训人员就业创业能力,结合实际开展训后就业创业指导,增强就业创业意识,积极促进参训人员就业创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以及拨付工作。全市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负责,并指导各县(区)组织实施。第

13、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建立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完善职业培训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工作措施;发挥机构内部审计职能,加强风险防控;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培训工作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二十

14、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相应的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和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应记载培训结束后学员就业创业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招(录)用时间、就业岗位、企业联系方式、创业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禁止培训机构以下行为:(-)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二)弄虚作假,虚假培训;(三)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四)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五

15、)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六)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七)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承担相关培训业务。对于在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应坚持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培训绩效考评制度,确保就业创业培训质效。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第三十条 各县(区)应建立培训预警机制,针对企业大规模组织培训过程中学员的安全、网络舆情等做好相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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