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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会考核制度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考核目的:实行学生会考核制度,旨在督促学生严于律己,提高学生会的工作责任心,培养学生会的各项综合能力。规范学生行为,树立良好思想意识,积极配合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条、考核用途:教育培训,自我开发;激励促进,合理奖惩;为学生会任免提供可靠依据。第三条、考核对象:校学生会全体第四条、考核原则:1、根据日常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做出真实的评价,客观反映各项工作中各参与人员的表现,定期向相关负责人以及政教处进行汇报。2、考核人员要求根据规章予以实施,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按规定进行考核。3、若发现有徇私舞弊者,各相关人员可向政教处反映,经查实将追究所有责
2、任,并处留职察看,留职察看期间若再次违规者将作劝退处理。第五条、考核实施:考核一学年两次,分别在每学期期末。每学期期末将根据各项考核内容完成评优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将根据上学期期末考核结果并结合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完成人事安排工作,期末成绩排名未过班级60%者将作劝退处理。第六条、考核等级:按考核成绩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第七条、考核结果处置:根据考核成绩以及等级,分别给优秀与不及格人员给予奖惩。成绩优秀者按比例推选为评优对象,不及格者将被警告或留职察看,察看期间表现未合格者将被劝退。附则考核实施标准实行百分制,进行加分和扣分处理。
3、第八条、试用期人员考核办法1、试用期人员的适用期为一个月,适用期间将接受各项考核,考核成绩均作为转正依据。2、试用期满后,各部门必须提交各试用期人员名单,经审核后确立为正式成员。各部门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人员的试用期或建议改派其他部试用亦或淘汰。3、若延长试用,适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试用期间试用人员须在相应的时间内上交心得报告,期满须由部长再次提名,经审核后确立为正式成员。4、试用期人员改派其他部门或淘汰,须各部门提交详细的建议,经审核通过方能实行。5、对试用人员的出勤、工作效率和态度随时进行考核,参照学生会正式成员考核办法操作。第九条、学生会正式成员考核办法每月评比每月之星,并予以公布,评
4、比标准另行参考每月之星评比标准。L出勤考核:(所占比例为20分)(1)值班人员应认真值班,负责好各项值班事务,迟到一次扣1分,不到一次扣2分。(2)应积极参与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提前或准时到达会场,因事、因病不能参与会议者应提前请假,迟到、早退者一次扣除1分,无故缺席者扣2分。(3)会议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如出现因私人原因聊天或发信息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13分的扣分处理。2 .活动参与情况考核:(所占比例为20分)(1)各成员应服从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其他部门的活动,初步考核由各部部长执行,学生会政教处将综合其工作中的表现、出勤的次数等作最终定夺。(2)各成员对本部门活动的参与情况及
5、工作积极性等表现,初步考核由各部门部长执行,学生会政教处将综合其工作中的表现作最终定夺。3 .工作态度考核(所占比例为30分)政教处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各人员进行评价:(1)工作态度端正,认真积极,有创新意识,具有开拓性。(2)服从各项任务的安排,能主动地提出对工作有积极意义的意见以及建议。(3)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责任感,不推脱工作任务。4,全体委员投票情况(所占比例为30分)由全体学生会成员参与投票,每人限投二十票,由办公室负责票数统计,各成员获得票数的结果纳入考核。第十条、各项考核中如表现积极,可由本人或部门以及政教处建议,并由人力资源部审核,进行相应加分。第十一条、校学生会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由政教处指导,接受全体学生会的监督。最终解释权归校政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