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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厂安全管理制度供水厂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不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正常,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企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系指供水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水的水质、管网水压、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第五条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集体所有制城市供水企业;(三)中外合资经营城市供水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城市供水企业和外资城市供水企业;(四)私营城市供水
2、企业;(五)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城市供水企业。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这理工作。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日综合供水能力在所不惜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部核准并发证。日综合供水能力不足球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委托企
3、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发证,报建设部备案。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九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请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新建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第十一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
4、执照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批部门按本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O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供水试运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供水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供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睡标准的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遗失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
5、必须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分立合并后的供水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企业上一年生产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资质审批部门。供水企业资质每五年一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规定复审年份的三月底之前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不合格者,注
6、销资质证书,并责令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吊销试运行证书或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上下罚款:(-)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申请资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三)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注销或变更登记的。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社会供水的,由企业所在地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供水企业,经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资质审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
7、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下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和集镇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供水设备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2015T0T8 16:55#2楼一供水企业卫生制度1
8、、供水企业厂区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2、供水企业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由厂长和值班人员负责管理。3、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整洁卫生。4、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否则,接-班人不得接-班。二饮水卫生制度1、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源取水点与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2、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和供水企业生产区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单位生活用水,严禁施用剧毒性或高残留性农药,严禁设立有毒物品仓库,堆栈和堆放垃圾
9、、废渣、粪便。3、净水设备、压力罐、水塔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使用中定期冲洗排污,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4、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安装水管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方可供水。5、供水企业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参加管水工作。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三供水管理制度1、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供
10、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供水企业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2、供水企业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3、供水企业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4、供水企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5、供水企业内安装总水表,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6、供水企业定期抄表,计量收费。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供水企业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