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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反洗钱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的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分支机构及部门。第三条反洗钱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我行内控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和我行工作计划组织相关机构、部门开展反洗钱检查或洗钱风险排查工作。第二章反洗钱检查第四条我行内控部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有权对接触客户、进行交易的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第五条 我行内控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按监管机构和总行要求完成对本行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实施的现场检查。第六条我行内控部年初制定的反洗工作计划应包含本年度的反洗钱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调阅资料、检查方法、抽样比例等内容。第七条 每年反洗钱检查覆盖率(按下一级分支机构数计算,适用管理机构)应高于10%。第八条 反洗钱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在各业务中的具体实施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尽职调查情况;(四)处理名单预警和开展回溯性调查的工作情况;(五)客户洗
3、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六)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的控制管理情况;(七)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情况;(八)洗钱风险评估情况,含新业务(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机构洗钱风险评估;(九)协助上级行或外部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或信息核查情况;(十)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十一)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十二)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十三)各级人员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十四)反洗钱保密工作情况;(十五)其他反洗钱重要事项。第九条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提前通过邮件下发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下发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机构
4、有权拒绝检查。第十条对反洗钱进行现场检查后,检查组应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交被检查单位核对,记载由遗漏或差错的,被检查单位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现场检查事实无误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确认书上签名,检查人员也应当签名。第十一条调查和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检查部门和机构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检查小组查阅文件、资料。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按时形成检查报告并报送我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要点、检查方法、抽样比例、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检查发现的
5、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在收到检查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检查组。在检查组或被检查单位后期组织实施的检查或自查工作中,应对前期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第十四条 我行内控部根据总我行相关问责管理制度对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五条 我行内控部应建立反洗钱业务检查档案,将检查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并按年归档,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沟通过程资料、检查发现依据、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第三章洗钱风险排查第十六条 我行内控部应对人民银行或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开展洗钱风险排查。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根据内控部风险排查要求,对重点业务、重点操作环节、重点业务领域开展风险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完善现有的制度、流程以及系统,对存在的问题疑点、薄弱环节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八条 洗钱风险排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将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我行内控部。第十九条我行内控部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将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纳入二线检查,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督导整改,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第四章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行内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