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承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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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承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执法效能,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确保检察工作开展依法、公正、廉明、高效,更好的服务社会大众,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我院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我院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的制度。第二条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1、对人民群众来院办事、反映情况以及来人、来访,首次接待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文明礼貌、使用规范用语,本着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立即办,一切事情依法办,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的原则,秉公处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2、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

2、式,注重执法效果,提倡理性执法,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作为衡量执法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准,注意把握对经济主体的执法分寸,充分评估执法后果,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未经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不得随意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查封企业帐簿和冻结财产,坚决做到不办错案、不误伤人、不造成负面影响。3、开展优质服务。深入开展“检察宣传周”和“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关注民生,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关心群众疾苦,认真负责地做好群众的申诉求助和信访工作。按照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

3、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犯罪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更加关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稳定的问题,对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要主动介入,力求快查、快侦、快办。4、落实限时办结制。对署名举报、控告,在接报后3日内采取自办、交办或转办的方式限期处理;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和事项等在三个月内办结。第三条 违诺责任追究。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省检院“六个严禁”的规定,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现象的发生。凡违反规定的按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

4、条例承担责任和追究责任。第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大洼区检察院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明确本院岗位职责,强化检察干警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确保本院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与正义,进一步提高检察执法效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以及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部门和全体检察干警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岗位责任履行职责,不得放弃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不得擅自调整岗位责任。第三条各部门和全体检察干警应以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创造性开展各项检察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第四条 履行岗位责任应当坚持严格依法、统一协调、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5、第五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的职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委托或者授权。第六条检察长外出期间,可以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代行检察长职权;副检察长外出期间,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其他副检察长行使外出副检察长的职权。第七条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各科室副职负责人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第八条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院党组可以对本制度规定的岗位责任做出适当的调整。第九条 本制度关于人员的岗位责任适用于在编干警和临时聘用人员。第十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

6、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第十一条各部门作出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的,不得脱离检察工作实际。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第十二条有关干警考核或者奖惩的规定应当依据具体的岗位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大洼区人民检察院首问负责制度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政令检令畅通,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人民群众以不同方式向我院申请办理有

7、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我院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第二条 对人民群众来院办事、反映情况以及来人、来访,首次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文明礼貌、使用规范用语,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要本着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立即办,一切事情依法办,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的原则,秉公处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作出解释,并告之办理要求。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

8、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予受理,并记下诉求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诉求人到有关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无人时,应告知经办部门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诉求人找到承办单位。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人民群众电话咨询的,也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六条首问人应熟悉本机关及其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流程,对诉求人热情接待,文明服务。第七条对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有下列情

9、节之一者,一经查实,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和问责处理。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人民群众拟办的事项交接给有关人员的;2、首问负责人故意拖延处理时间或以其它借口拒绝、搪塞人民群众的;3、冷漠对待人民群众,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4、对人民群众拟办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5、服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6、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服务规范要求的。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

10、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追究我院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办案规定,造成错案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第四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

11、造错案的;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错案:(一)对明显构成犯罪,应提请批捕或决定逮捕、或作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而未作上述相应决定的;(二)对明显不构成犯罪或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而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的;(三)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的;(四)未经立案或违法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第七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获取证人证言的;

12、(二)隐瞒事实实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六)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七)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未造成全案错误,也应酌情予以追究:(一)对犯罪嫌疑人殴打、体罚、刑讯逼供,情节严重的;(二)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错误或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重罪轻处或轻罪重处,影响恶劣的;(三)遗漏

13、罪犯或遗漏罪行未予追究,影响恶劣的;(四)对人民法院量刑畸轻、畸重或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未提出抗诉的(五)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六)检察技术检验、鉴定错误,导致认定犯罪事实错误的。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属本制度追究范围:(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四)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检察官责任的。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十条错案责任分为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故意责任造成错案的,从重处

14、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贿赂、送礼、吃请或有关人员的说情而办人情案、徇私案造成错案的,加重处罚。过失责任造成错案的,比照故意责任造成错案,从轻、减轻处罚。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滥用职权,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造成错案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或因业务不熟,使案件基本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失误,造成错案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因检察技术检验、鉴定错误导致的错案,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四条 院、局、处室负责人、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或集体否认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或集体承担责任;院、局

15、、处室负责人(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或集体采纳案件承办人的错误意见而造成错案的,视批准人或集体和承办人的错误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主管院领导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本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决定错误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本院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本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县(市)区院上报市院及其部门请示的案件,市院及其部门批复、决定错误的,由市院及其部门承担责任。第十七条错案由人民检察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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