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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监督社区居务,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的社区民主监督组织。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原社区纪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等各类监督机构统一整合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第三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7人组成,其中,主任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党员担任。具体人数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
2、纪守法,群众信任:(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热心社区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三)能够正常履职。第五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贝o第六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自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荐的方式产生,经街道(乡镇)党(工)委考察后,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于选举前10日公布。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可以先选举产生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再由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也可一次性选举出主任、副主
3、任和委员。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张榜公布,并报街道(乡镇)备案。第七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后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等情形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缺额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产生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居民公布,报街道(乡镇)备案。
4、第八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社区居务、财务公开和财务制度执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会救助资金等使用情况;(三)社区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预决算及支付情况;(四)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服务居民群众的质效。第九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可通过下列方式实施监督:(一)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二)收集、受理居民意见建议;(三)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查阅、收集有关资料,询问社区干部,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提出监督意见。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和社区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街道(乡镇)党(212)委、办事处(人民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第十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每年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第十一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所需经费可从社区工作经费中按需适当列支。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享有适当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县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