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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XX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政
2、府投资(含市区共同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园绿化和整体装修工程,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招投标、合同、工程变更、监理、施工、资金使用、档案资料、竣工验收等管理内容。第三条 本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明确如下:(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坚持规范与效率
3、并重。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第四条 本规定作为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设单位监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X政2010) 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立项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建设单位要以规划为指导,坚持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从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绿化、交
4、警、消防、卫计、公安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科学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环境等要素,认真制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区重点办备案,经区重点建设工程一级内审会审定(必要时可请区建设管理咨询专家论证),列入区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后方可立项实施。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明确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区“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审核设计单位的
5、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同时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图品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审核各专业图纸是否符合标准、设计概预算是否超出投资估算额等,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安排设计人员做好施工交底工作,把好设计质量关,尽量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第十一条设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求设计费按阶段(比例)支付,重点保证项目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6、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7、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十五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三)其他依据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第十六条 全区各类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等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8、但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重点工程二级内审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对于以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活动急需配套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或修复,以及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及时完成的应急工程,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区重点工程二级内审会(应急工程专题会议)审议后确认,必要时应提交区重点工程一级内审会审议,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不少于5家投标单位。第十八条 对于以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工程,抢险工程
9、由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抢险总指挥或区领导批准后确定,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收集场地地质和周边管线资料,编制设计任务书,深化施工图及精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杜绝招标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备,设计深度不到位,而使招标内容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第二十条各建设主体应全面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职责,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管理办法,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管理。结合本单位管理要求,制定各自的限额以下(即第十四条相关限额以下)小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并报区监察委、区住房和城建局、
10、区财政局备案,规范开展限额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发包人应当依照规定将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高度重视询标工作,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项目内容、综合单价组成、投标报价和含义不明确、表达不一致的内容,必须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通过询标排除非实质性、欺骗性及个别不合理的报价,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有效。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办理施工合同
11、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二)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述资料若已在备案机构办理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备案的工程无需重复提交;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提供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合同条款符合性核对意见书;(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发包方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应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使用国外资金投资建设等特殊情况的工
12、程项目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还应执行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二)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四)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工程备料款预付、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五)合同中应
13、明确承包方式,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价方法以及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和幅度等,并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六)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内部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留存合同履行的有关凭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约监督检查和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政办函2011) 4号)文件要求,坚持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
14、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第二十七条全区建设工程变更推行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制度。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出现的较大或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办进行专家论证。所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网进行网上公示,提高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总造价2000万元(含)以下,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决算金额超过招标中标价30%或经审计单位核实超过决算金额30%的;或者工程项目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决算金额超过招标中标价20%或经审计单位
15、核实超过决算金额20%的,建设单位应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不作出说明或虽作出说明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的,区监委可启动问责程序。第七章监理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职责,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督促监理单位安排全程旁站监理。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管理工作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