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深化“科技争投”优化创新生态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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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深化“科技争投”优化创新生态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XX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营造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领支撑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区深化“科技争投”,优化创新生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支持(一)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投入。对首次开展年度R&D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3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2%以上比例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XX市企业研发后补助项目的单位,根据XX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二)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

2、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重大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含XX)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XX创新特别奖的个人奖励30万元,对获得XX市科技推动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三)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区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对项目承担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四)鼓励发明专利授权及产业化。对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区辖区的企业和个人,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均在本区,当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际权威机构正

3、式授予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企业的,每件给予1.2万元奖励;第一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奖励(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按一件计);奖励上限每年10件。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区财政每年安排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二、加强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力度(-)着力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其中,增幅在15%以上至30%部分(含30%),给予

4、50%奖励;增幅在3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次年销售收入增幅仍不低于20%的企业,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超15%以上部分的全额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或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强龙工程”培育扶持名单。(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三)鼓励申报XX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当年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财政资助规定进行配套资助。(四)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梯队培育机制,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XX市级和XX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5

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的省级、XX市级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新型企业研究院建设,对大力引进的海内外高端科技创新企业研究院,实行“一事一议”。三、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一)鼓励开展科技合作。设立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合作攻关,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基础上,经审核通过,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每年为30万元。(二)支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区合作设立研究院或者技术转移中心,经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合作期内给予每年20万元的支持补助。

6、(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综合体(茗山智谷)、启迪智能装备(气动)科技园、赛伯乐XX创社、摩米XX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新引进建设的创业创新平台的扶持与标准,实行“一事一议二)推行“科技创新券”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工商注册5年内)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四、加强科技金融建设(-)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坚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和区产业基金协同支持工信科技产业发展。扩大区创新基金规模,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母基

7、金和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重点支持XX区6+1体系产业。对于在我区注册落户的,被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实际引入到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的跟进投资。(二)鼓励企业科技信贷融资。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对XX辖区内符合新“6+1”产业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区科技局申请科技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担保费或保险费不超过担保额的2%。单家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一般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8、(三)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合法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并将贷款纳入科技信贷业务范围,对企业和个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为实际贷款额2%,单项专利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XX补助部分)五、附则(一)同一项目获得XX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或奖励,除本区已按规定配套外,不再另行补助或奖励。(二)企业发生以下(事件)的,优惠条款实行一票否决:规上企业未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且研发投入未达到当年销售收入2%以上比例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信用失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XX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挂牌企业,当年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条款。(三)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1月1日实行。对涉及科技方面的同类政策,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未列入本实施意见的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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