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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程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参数设置要求一、一般规定(1)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o(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
2、二氧化碳不应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a)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厂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3)当保护对象为可乘.、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5)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较盐干粉灭火剂。(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
3、与二氧化碳相同)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8)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二、全淹没灭火系统(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 o.(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3)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4)防护区应设泄广,、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o(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O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0(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预制气体灭火系统不超过10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与气体相同)。五、管网压力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