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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湿地保护法开启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世界三大生态系统,在2021年岁末,湿地有了属于自己的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由此开启新篇章,进入依法进一步加强保护新阶段。一、科学定义湿地,强调整体性保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此前,涉及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
2、的保护,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相对不足。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份开展了省级湿地立法。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湿地保护的上位法,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过去在生态保护方面法律不够健全的局面,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何为“湿地”?过去各地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并不同统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综合考虑了中国国情,结合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等多方建议,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湿地是指
3、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为更好地管理湿地,立法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湿地保护法规定,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湿地依据保护名录进行保护,能够让行政机关具有明确的执法依据。针对此前一些社会组织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担
4、忧,湿地保护法明确了一些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立法根本目的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强调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番外:欢迎关注“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科普”微信公众号,随时了解更多有关生物多样调查方法、物种识别、调查结果分析和研究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我们拥有专业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团队与自然教育团队,可以提供各种类群动物和植物多样性的
5、调查、调查数据的整理与分析(提供正确的名称,我们出具完整的名录)、调查报告和科考报告的编制等方面的服务与合作。具体咨询业务可直接+v:ZS2625174315或者 psasdm”二、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格限制,禁止在泥炭力泽地开采泥炭为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对重点区域提出了针对性、专业性的保护措施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规定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湿地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的期
6、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同时,湿地保护法强调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经过上千年沉积的泥炭沼泽是陆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碳库,单位面积碳储量在各类陆地生态系统中最高,在调节区域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泥炭沼泽,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举措。红树林湿地具有显著的防浪护岸、维持海岸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净化水质、美化环境等
7、生态环境功能。此外,红树林作为植物生长吸收二氧化碳,还可有效缓解温室效应。据负责起草湿地保护法和释义工作的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介绍,湿地保护法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是此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做好保护和修复工作。相关建设项目改变红树林所在河口水文情势、对红树林生长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利影响。三
8、、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着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湿地保护法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同时,规定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预算;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湿地保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在湿地修复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
9、生态系统质量。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厘清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至县各层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湿地保护的责任,提出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在湿地保护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来自湿地生态领域、环境法领域、环境司法领域的一线保护工作者、专家学者提出多条建议,里面不乏真知灼见,有效地完善了立法。为了便于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法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