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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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5.20生效日期:2022.06.20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启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行政许可流程(-)材料报送要求1 .申请人申请设立基

2、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2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

3、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2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检查验收,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并予以公告。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3 .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实缴,是指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货币资金出资书

4、面证明材料;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自然人出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三)重大事项变更流程及要求1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涉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告重大变更事项。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二、办法相关条款实施要求(一)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等

5、相关规定:1 .拟任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入股行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2 .非金融企业入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应当同时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3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4 .穿透识别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不得以委托他人、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5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资质优良,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持股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具备年限的受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行业

6、的从业经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办法第六条所称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含有误导投资者的内容或者文字。(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共同影响力达到办法第七条所列标准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及居于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相应股东条件。中国证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三)持有基金管

7、理公司股权比例相同且均为最高的多名股东,需同时符合办法关于主要股东的条件。(四)办法规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包括但不限于:1 .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2 .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总资产的30% ,金融机构除外;3,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五)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包括:1 .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

8、理人)、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金融机构等的证券资产管理从业经历;2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称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分别是指具有20亿元、50亿元规模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并取得长期稳定、相对优异的历史业绩表现,未发生重大违规或者风险事件。办法第九条所称公募基金业务管理经验,是指在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经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所称最近1年”是指最近1年年初和年末;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最近1年”是指最近1年年初和年末、以及最近1个月末;办法第十条第(三)

9、项所称“最近3年”是指最近3年每年年初和年末、以及最近1个月末。(六)办法第十条所称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且应当保持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至少一项居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金融机构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最近12个月主要监管指标应当持续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应当在B类以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1年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评级应当在2级或者B级以上,同时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

10、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管理金融机构包括下列情形:1 ,直接持有金融机构50%以上股权;2 .直接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金融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金融机构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3 .直接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金融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金融机构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持续管理金融机构至少满一

11、个会计年度;2 .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办法所称风险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流动性支持方案、退出的妥善处理预案等。(九)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无法正常履行股东职责等情形作出安排,保证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完善、专业合规、稳健运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对象仅限于该公司其他股东、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员工持股平台;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得变更为非自然人;因风险处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十)办法第十二条所称专业人士持股计划,是指

12、由员工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或者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员工持股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报批程序:1 .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为唯一目的,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2 .出资人为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合计不超过第一大股东,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3,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其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相应股东条件;4 .同一出资人作为两个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的,其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应当合并计算,并具备办法规定的相应股东条件;5

13、 .出资人应当按照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具备办法规定的相应类别股东条件。员工持股平台可以豁免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的要求。除员工持股平台等中国证监会规定情形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十一)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境外股东独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股东受让或者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指标居于国际前列,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其集团母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相

14、关指标居于国际前列;2 .管理的股票、债券、ETF、REITs、养老金、保险资金等单一类别资产或者主动管理、ESG等资产管理相关指标居于国际前列;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十二)办法第十四条所称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是指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所称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是指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最近3年季均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其中权益类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50亿元。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覆盖合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等职能的部门或者岗位,履行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十三)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运作公募基金产品;存量公募资管产品应当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并逐步规范,规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业务,应当逐步规范,规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完成规范前,应当做好规模管控和风险防控,产品委托规模原则上不得增加且应当逐步压缩;规范期内,产品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不得续作。(十四)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监察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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