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行政应诉答辩状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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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行政应诉答辩状3篇【推荐】行政应诉答辩状3篇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现如今,法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应诉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行政应诉答辩状1答辩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因 一案,答辩如下:(根据和理由)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意见)此致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签名:答辩单位签章:年 月 日附:答辩书副本 份;证据材料 份行政应诉答辩状2答辩人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市一路一号。法定代表人

2、王,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

3、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

4、法院也不应受理。2()一年11月,答辩人批准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在20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公章)20年 10 月 10 H行政应诉答辩状3答辩人:林业局 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被答辩人:,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被答辩人:,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关于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第0 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一、违法事实

5、20年2月18 0,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镇一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 (其中18.365m, 2.535m)运往兰州出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二、被答辩人主张不

6、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第0 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1、主体合法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2、程序合法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4、适用法律得当。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第()一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四、答辩人主张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致人民政府答辩人:二。 年 月 日附:1、本答辩状副本二份;2、客体证据、事实证据、程序证据、法律法规证据等合计32份,详见证据目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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