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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 2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补偿办法和本实施细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一)区自然资源局职责;1 .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2 .负责
2、拟征收土地的勘测、定界,制定征地红线图,提供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3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配合做好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具体工作;4 .委托镇人民政府通过采取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介超市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报送区人民政府审定,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5 .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6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工作;7
3、.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8 .采取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介超市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测绘(房屋等建(构)筑物)、航拍、评估、评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9 .按规定程序,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确定的补偿金额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补偿依据。10 .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征地补偿所需资金预存到区自然资源局指定的专用账户;11 .协助区审计局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4、局职责1 .负责指导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 .配合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并对镇人民政府房屋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责配合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并对镇人民政府房屋认定工作进行江(四)区城管执法局职,配合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并对镇人民政府房屋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i(五厂区财政局职责1 .审核区自然资源局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 .与区自然资
5、源局负责按规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测算的项目项目征地补I3 .负责区级征地补偿所需资金的筹集;4 .协助区审计局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六)区审计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七)区司法局职责1 .在职权范围内对征地补偿工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政策措施和工作流程等提供指导意见,参与研究、论证在征地补偿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2 .代区人民政府主持全区性重大征收拆迁项目的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等;,3 .指导涉及征地补
6、偿安置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4 .负责为征地补偿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公证服务;5 .负责对承担和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政策与征地补偿业务宣传等。(八厂区国资局职责L区国资局下属企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及安置房的设计,依法依规完善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确保安置房如期交付;6 .统筹区管安置房的管理,做好房源统计,协助实施单位(各镇、街道)做好安置房交付等工作。(九)镇人民政府职责1 .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表、听证告知书、认定表等有关资料的张贴、公示、送达;2 .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7、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现场拍照;3 .根据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征地红线图等资料,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开展进一步核实调查工作;4 .负责编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预算;5 .发函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的事项;6 .通过采取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介超市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开选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法律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7 .对
8、拟征收土地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调查时进行录像及拍照;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拟征收土地上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3天;8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并综合报区人民政府;9 .镇人民政府根据拟征收土地涉及需补偿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向权利人明确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10.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负责确定征地范内
9、房屋及附着物、青苗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性质(如房屋按重置价、宅基地等分类认定),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1 .根据审核确定的补偿金额,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含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化解风险预案,报区人民政府;12 .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与相关当事人商定现场工作时间、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工作等;1 k13 .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
10、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同时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14 .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15 .按照标准格式,依据调查权属、征地红线图确认的地类和政策标准,绘制征地红线图,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征地协议;16 .负责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栽、抢建等行为;17 .负责清场、围挡和管理;18 .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19 .负责项目用地移交和办理项目所有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注销登记等手续;建立“一户一宅”宅基
11、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补偿档案和台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补偿政策;20 .负责安置房的选房、交付结算、办证等工作;21 .负责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的回收,并提交至征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办理产权注销或核减手续。22 .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并在项目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送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十)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补偿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然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
12、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第五条补偿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其他与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书、进口报关单、入库单、有关账簿、税审报告、完税凭证等。资料提供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镇人民政府核对人在资料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资料提交人和核对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留存。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取得
13、合法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不配合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镇人民政府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镇人民政府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区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二)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明确、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明确,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地类以现状地形图确定。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一)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并上图
14、标注;(二)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三)审核权利人提交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制作调查结果登记表,调查结果登记表需经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四)审核后的调查结果登记表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五)镇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六)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人民政府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在付清补偿款后交地,或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在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交地。第十条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一)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15、二)经村、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村民小组报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以及住宅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四)认定为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一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已成年(年满18周岁)的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分户,但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顾的成年人除外;(二)夫妻同为一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可分户。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