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使干部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其中,对经选举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
2、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干部的考核、选任、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干部受到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问责:(一)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二)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五)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造成不良
3、影响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八)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九)有存在具体问题的线索和苗头,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十)其他情形需要问责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六条实行问责的方式为:(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调离现工作岗位;(六)诫勉谈话;(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七条 问责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
4、)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诫勉谈话或者停职检查;(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第八条具有本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他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一年内受到问责处理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五)拒不改正错误的;(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
5、轻处理的。第四章问责惩罚第十条 干部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必须与干部问责相结合,对下列情况将区别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一)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二)被诫勉谈话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三)被停职检查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四)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反映;(二)县
6、委组织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对查证确需实行问责的,提请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三)对正科级干部实行问责,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对副科级干部实行问责,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实施。第十二条 问责调查后,应当形成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拟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同时附相关证据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向被问责人送达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由、调查结论、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等。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一式5份,除存干部个人档案外,分别
7、报送县纪委、县人社局、被问责对象单位备案。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后,县委组织部应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起到教育提醒的作用。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措施的,应当在受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委组织部反馈有关书面材料。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委组织部书面申请复核;接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县委组织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条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或复核决定的,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逾期未上报有关书面材料,视情节轻重程度,追加实施更重一层的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受通报批评、责令公开
8、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问责影响期结束后,县委组织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被问责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比原组织处理措施更重的处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被问责人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实行问责;确需问责的,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关于对XX同志问责的决定xx同志,.(基本情况)。经过调查核实:.(问责事由)。XX同志身为XX,(调查结论)。依据乾元县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县委批准(或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XX同志(组织处理措施)。受到 后,(措施后果)。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委组织部申请复核。中共乾元县委组织部201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