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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一、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按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1 .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
2、.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L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三、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四人等级,分类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