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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工作具体措施具体要求牵头单位完成时p艮1落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编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列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面的权责事项清单。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2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内容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办法或工作制度机制明确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采取的保障措施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范本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各类文书范本,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制作。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制度规定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2、,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单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市、县级司法行政部n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同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化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改革,明确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协作方面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和审批监管处罚衔接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协调协作与审批监管处罚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责任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工作具体措施具体要求牵头单位完成时限3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制定行政执法统计具
3、体办法发挥好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等作用,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的协调监督。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的具体办法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明确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证件人员的资格条件、职责、权限。市、县级司法行政部n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和执法绩效评估机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前的岗前培训,取得资格后的业务培训、新法律法规培训、专项工作培训等岗中培训以及执法过错追究后的离岗培训,优化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和执法绩效评估。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跨部门
4、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监督机制的意见明确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特别是基层县乡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职责边界、协调衔接监督的机制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和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和争议解决的范围、内容、程序、处理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n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办法细则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责任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工作具体措施具体要求牵头单位完成时p艮3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制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具体办法规定明确投诉举报的范围
5、、内容、程序、时限、处理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n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管理等事项。市、县级司法行政部n2022 年 3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关制度规定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3月底前4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人员配备的具体办法根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所承担的任务,测算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员配备比例的标准。市
6、、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部、编办2022 年 3月底前按要求配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员按要求配足配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学法律或政府法制工作经验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人员,确保人员配备情况与承担的协调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部、编办2022 年 3月底前工作具体措施具体要求牵头单位完成时限5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依托司法部行政执法平台,大力推进行政执法APP、执法监督平台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以科技手段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市司法局2022 年 6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的管理责任、平台的运行维护责任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归集行政执法信息的责任,为执法监督平台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市、县级司法行政部n2022 年 6月底前6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保障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规范化的意见或方案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基本配套保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保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经费,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良好运行提供有力保证。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2022 年 6月底前-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