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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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24日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实现未来3年新增新能源装机5000万千瓦的目标,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全面有序放开(-)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严守“三线一单”,组织各州、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

2、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省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省级和州、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发建设。(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光伏资源开发的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组织大型连片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能源局负责省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州、市规划与省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州、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

3、方案,提出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1500万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顶。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二、强化要素保障(三)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2000亩、用林面积指标1

4、60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审批时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

5、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五)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竞配方案应包括上网电价、发电量、开发时限、投产时限、经营期限、产业带动、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

6、倾斜。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以州、市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金沙江下游、澜沧江中下游、红河流域、金沙江中游、澜沧江金沙江上游“风光水储”和曲靖“风光火储”等6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七)支持

7、“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等项目。(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四、实行快审快批(A)简化审批流程。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国家级大型光伏基地、“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基地建设项目,跨州、市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跨县、市、区项目由州、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主

8、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土地、林地现场踏勘由省、州市、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并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限期完成项目建设(九)推动项目加快建设,限期投产。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完成备案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光伏开发建设。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

9、,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项目业主推进不力,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项目业主及时向州、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备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顺期延长。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对因政府部门工作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通报和约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六、保障接网消纳(十)同步接网,保障消纳。电网企业按照光伏发展项目规划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承诺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

10、加快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优先安排发电,确保电量全额消纳。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消纳机制,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云南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

11、合)七、建立健全机制(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煤电改造升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全省光伏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能源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上下联动与左右协同,加强日常动态跟踪与监管,每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每月牵头组织对各地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进行排序,每10天进行1次调度,对投资进度连续3个月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完成投资靠前的,将区域内次年计划新开工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大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加快土地调规与使用土地行政

12、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省水利厅负责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省林草局负责项目用林指标保障、使用林地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将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州、市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高位推动,压实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建设的项目按期投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十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按照规定时限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省能源局负责按旬调度,定期监测评价各地目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认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离目标任务差距大的州、市进行通报或约谈,并对有关企业进行约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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