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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及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8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
2、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
3、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的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
4、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委、人社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公资交易中心等部门实现信用协同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第四条“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须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五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总承
5、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经营指标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奖励等信息组成。(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综合管理类、项目管理类和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由现场质量施工类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其中基本信息由企业诚
6、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第十条由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十一条信用系统依托“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成都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等业务系统自动采集企业和项目的部分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
7、具或系统生成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短信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停工之日当天向监督机构提交停工申请。如因未及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状态导致信用预警或信用扣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十五条对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后及时录入系统予以信用扣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第十六条住建主管
8、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登记信息(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外地企业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由注册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由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八条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其中需要审核的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第十九条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二十条经审核录入的信
9、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企业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第二十一条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二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义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X5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二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其中基本信息分共90分,企业登记信息
10、分为70分,企业经营指标信息分为2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为10分;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分工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信息分+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分+合同履约类不良行为信息分。(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由质量信用信息得分(满分50分)和安全信用信得分(满分50分)组成,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二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X50%的权重一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分(企业扣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二基准分(100分)一
11、项目扣分,得分低于。分按0分计。项目质量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竣工验收(实体验收)后终止;安全信用信息评价自该备案编号项目产生第一条评价信息后开始,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终止。项目评价终止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得分将作为最终评价得分保持至该项目质量和安全最后一条评价信息有效期止。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第二十二条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于每季度在信用系统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
12、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第二十三条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第二十四条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在信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后,完善企业登记信息并通过公示生效,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
13、分初始分即暂定为7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第二十五条外地企业自愿注册到本地参与我市建设,或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引入成都市的,或者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成都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后给予其2年市场培育期,在此期间给予信用加分。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六章异议受理第二十七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
14、及联系方式。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对本地企业的企业登记信息异议,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由企业诚信申报信用信息和系统自动采集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业务或项目监管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项目扣分,不接受异议申请。第三十条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
15、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异议决定。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住建主管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