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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XXXXXXXXXXXXXXXXX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X房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公司法务部主任)联系电话:13826288291被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新城XX路XX号XX大厦XXX楼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XXXXX号民事裁定,依法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一、维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XX)XXXXX号民事裁定;二、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XXXXX号民事裁定,驳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对XXXXXXXXXXXXXXXXX旅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XXXX银行XX分行依据错误的(20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简称XXXX号判决),从20XX年XX月错误恢复执行我公司近5年多了。我公司依据事实和适用法律,对XXXX银行XX分行通过法院的错误执行,依法向各级法院、各级政法委提起了执行异议或再审申请,请求有关司法机关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及受损害的合作者也分别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了执行异议和申诉,得到司法机关的合法保护,正常经营。我
3、公司坚持实事求是,请求依法处理二十年多前发生的借贷错误,撤销XXXX号判决,还守法的中外合作者的清白。一、我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因中方口岸总公司总经理XXX滥用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向银行借贷XXX万元自用,欠款不还,引起诉讼。XX市XX区人民法院没有区分不同时期的合作公司以及中方的责任人,违法事实和法律,作出XXXX号民事判决,错误判令XX公司和YYYY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继而对XX公司和YYYY公司强制执行。这是一宗冤假错案,我公司详述如下:一关于XX公司的基本情况。XX公司是XX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公司。外方合作者是YYYY公司,中方合作者则
4、经历了口岸总公司(19XX年至20XX年XX月),AAAAAA经营有限公司(简称AA公司,2000年8月至2003年5月),XX省AA物流有限公司(简称AA物流公司,2003年5月至今)。1993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粤经贸资字批字199311094号文批复,XX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属下口岸总公司与YYYY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XX公司的合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省工商局登记,设立了合作公司法人XX公司。依约定,YYYY公司征集、提供13辆空调大客车及1辆工作车,满足了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及经营运作条件;口岸总公司负责提供办公场所,负责办理车辆营运及有关
5、人员出入口岸的证照和手续。收益税后分成,YYYY公司占7成,口岸总公司占3成。XX公司的设立、合作合同、章程、经营范围都必须由XX省政府批准。YYYY公司负责经营,口岸总公司负责管理。口岸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X是XX公司的实际操控者。XXX利用省政府口岸办赋予的权力,在XX公司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他掌控XX公司的印章、证照,操控董事会,公司的经营方针,人员管理,财务预算计划,福利分配等,XXX说了算。XXX作为XX公司和YYY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埋头经营客运业务,在XXX和口岸总公司全面控制下,营运外的许多事不知情。2000年8月7日,XX省经贸委和财政厅以粤经贸【2000】600号文,通
6、知省口岸办把XX公司划拨给省国资委属下AA公司管理,把粤港直车经营权移交给AA公司。口岸总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没有做企业交接工作,没有签订企业交接协议书,因此,AA公司没有承接口岸总公司及其在XX公司的任何债权和债务。2003年5月,XX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粤外经贸资【2003】263号文批复同意AA公司退出XX公司,由AA物流公司成为合作中方,承接AA公司在XX公司中的一切权益与义务,和YYYY公司继续合作经营。因AA公司没有承接口岸总公司的债权债务,所以AA物流公司也没有承接口岸总公司的债权债务。为了区分与口岸总公司、AA公司在XX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与义务,2005年6月,A
7、A物流公司和YYYY公司就合作经营XX公司重新订立合同书,制定新的合作公司章程,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重新注册、开业。AA物流公司撇清了XX公司原中方股东口岸总公司违法借贷的责任,与YYYY公司合作经营至今。二关于XX公司的中方口岸总公司的基本情况XX省政府口岸办于1992年注册成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口岸公司,任命XXX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实行总经理负责制。1994年7月变更登记为口岸总公司。1994年口岸总公司与YYYY公司合作经营XX公司。1994年至1996年,口岸总公司成立了深圳、惠州、东莞、顺德、湛江、茂名、普宁、云南等分公司。1997年,XXX违反其口岸总公司章程”总经理不得任其他经
8、济组织的负责人”的规定,担任私人企业XX翠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XXX带着与口岸总公司还参与云南曲靖城市煤气管网工程的资金运作和筹建工作。2000年8月7日,XX省经贸委、财政厅通知省口岸办,把XX公司划拨给AA公司,同时,移交粤港直车经营权。于是,口岸总公司在合作公司的中方地位,由AA公司取代。XXX为了隐瞒向银行借贷之事,没有按规定做企业交接工作,没有进行清产核资,没有签订企业交接协议书,使XX公司及新的中方AA公司对其向银行借贷XXX万之事毫不知情。XXX为了隐瞒借贷的情况,20XX年,故意不办理口岸总公司2000年度年检,因而被省工商局立案调查。2002年4月22日
9、,省工商局决定因口岸总公司不办理2000年度年检而吊销其营业执照。作为省企的高管,XXX应依法在口岸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动对企业进行清算,以便申请注销,但XXX故意不对口岸总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口岸总公司和他以及他的私企在经济上有千丝万缕的说不清的关系,一经清算,什么都暴露了。口岸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失去了经营的权利,但因没有注销,其法人地位至今仍然存在。三充分的证据证实口岸总公司及XXX瞒着XX公司和YYYY公司,瞒着XXX,向银行贷款自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6月5日,XXX瞒着XXX,使用XX公司印章,伪造XXX名字,谎称XX公司缺乏流动资金,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10、同时XXX以口岸总公司作担保,签订贷款保证担保合同,骗取了银行XXX万元贷款。XXX刻意不如期归还贷款本息。1999年1月4日,XXX又一次侵犯XX公司,使用XX公司印章,又伪造XXX名字,以口岸总公司担保,申请贷款展期至1999年6月3日。同一日,为了使银行相信其有诚意归还本息,XXX仍然使用XX公司印章,又伪造XXX名字,又与口岸总公司一道和银行签订还款协议(A类)。展期满后,在面临银行起诉时,XXX和口岸总公司于2000年7月27日向银行出具函件,承认所借之款是口岸总公司借的,不是XX公司借的。承认口岸总公司把借到的款用于云南曲靖煤气管网工程项目。表示该项目前景和经济效益看好,要求再给予
11、支持流动资金。并提交了2000年底归还全部欠款的计划。20XX年11月28日,XXX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一方面稳住银行,一方面蓄意在诉讼中把借款还款的责任推卸给XX公司和YYYY公司。在银行起诉后,XXX于2002年H月16日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书,再次承认口岸总公司借款,。又确认所借的XXX万元用于他的私人公司,承诺由他负责归还欠银行的本息。在XX公司营运车辆被法院违法拦截扣押时,XXX知道再也瞒不住XXX了,于是在2002年11月17日向YYYY公司和XXX出具承诺书。告知XXX实情:他以XX公司名义,以口岸总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XXX万元,XX公司实际没有使用,因此不属于XX公司的债务。承
12、诺由XXX的口岸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时,XXX才知道自己因XXX侵权借贷而“摊上大事”,XXX向XXX严正声明,由XXX归还借贷,XXX信誓旦旦表示他承担借贷的责任,归还借贷本息。2002年12月3日,XXX向法院提交承诺担保书,承诺向银行借款XXX万之事由他及他的私人企业担保偿还本息,请法院相信“我们能够落实承诺二事实证明,XXX和口岸总公司违反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向银行贷款时,侵犯和损害XX公司的合法权益,伪造XXX签名,而银行办事经手人玩忽职守,XXX和口岸总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XXX和口岸总公司在诉讼中以虚假事实
13、误导法官,把其借款不还的责任栽陷给XX公司和YYYY公司,达到“其借了款、用了款、不还款”却由XX公司和YYYY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卑鄙目的。20XX年5月26日,银行知悉XX公司中方股东已变更为AA公司,口岸总公司粤港直车经营权已被转移,面临解散,XXX和口岸总公司“大势已去”,银行的贷款存在难以收回的危险,于是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之诉。案号:(20XX)东法经初字第XXXX号.银行把XX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追收XXX万元本金及利息;把口岸总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把YYYY旅运有限公司列为被告。20XX年12月14日开庭,之前的“送达回证”、“法定代表人证
14、明书”、“委托书”等证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对诉讼不知情,没有收到应诉通知书及其列示的起诉状、传票、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所以没有出庭应诉。XXX委派口岸公司副总经理衣乐嘉(临时委托的、实际上不是口岸公司的员工,而是社会闲散人员)出庭应诉。衣乐嘉没有取得XXX的委托签字,没有代理权,却在庭上以XX公司代理人自居,被法官责令在庭后补交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庭后衣乐嘉当然没有补交)。衣乐嘉在庭上告知银行,XX公司还在经营,但口岸总公司的经营权已被省政府收回去,经衣乐嘉以虚假事实欺骗和引导审案法官违法追加YYYY公司为被告。2002年2月8日,银行申请查封XX公司的营运车辆,法院告知银行,
15、车辆所有权都登记在YYYY公司名下,而YYYY公司不是本案被告,所以不予批准查封扣押车辆。衣乐嘉故意不告知法院实情:早在1993年,省政府粤经贸资字批字【199311094号文对合作经营XX公司的合同、章程的相关批复中,确认车辆权属YYYY公司,在合作经营期满后退回香港,归YYYY公司所有,所以不必办理YYYY公司购买的车辆过户到XX公司的手续。衣乐嘉隐瞒事实真相,目的是让法院应银行的申请作出错误的认定,追加YYYY公司为被告,把口岸总公司还款的连带责任推给YYYY公司承担。银行于2002年3月18日,以车辆没过户为由申请追加YYYY公司为被告。2002年3月19日,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违法追加YYYY公司为被告,通知出庭。送达回证签收人栏空白,显示没有人签收,即YYYY公司不知道被追加为被告之事。2002年4月12日开庭。XXX不知情,XX公司和YYYY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