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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院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保证“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一、凡属“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领导均适用本制度。二、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客观公正、严肃纪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追究,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四、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时,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成员分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不予追究。五、
2、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责令其予以经济赔偿,赔付金额按经济损失10%50%的范围,由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一)职责范围内出现经济问题,经查实不是领导干部失职造成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认真整改的;(三)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采取掩盖、袒护等做法或不及时
3、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三)职责范内多次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受到追究仍拒不纠正的。八、追究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分,由上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二)给予通报批评、待岗等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给予党纪处分,由院党委或院纪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依法办理。九、本级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到上一级领导机关管辖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时,应按照移送案件的有关规定提请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十、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归入干部的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