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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及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体会议作出的战略安排,凝聚全省奋进力量,支持和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作如下决定:一、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承载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山西发展的关心关怀和殷切期望,是我省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重大任务,是构建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的核心抓手。加快实现山西中部城市群领先发展
2、、争先崛起、率先布局、创先转型,对引领全省现代化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对山西在全国版图中彰显地位、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至关重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抢抓国家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机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细化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努力将山西中部城市群建设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吸引力、知名度的重要城市群和中部地区高能级增长极。
3、二、山西中部城市群由太原、晋中、忻州、吕梁、阳泉五个市(以下简称五市)组成。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要做大做强中心区域,着力打造南北引擎,大力培育东西两翼,全面推动与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圈协同发展,加快推动与国家战略融合发展。坚持高位推动、加速跃迁,五市联动、攥指成拳,内外互动、协同融合,畅通流动、统一市场的工作原则,统筹五市比较优势,推动资源优势互补、功能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布局协调联动、生态环境共建共享、人民生活共同富裕,加快构建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的统筹协调,完善决策、协调和执行机制,组织落实国家培育发展山西中部城
4、市群的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交通等专项规划,做好政策供给,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城市群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与五市沟通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城市群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完善推进机制,健全配套政策,强化工作协同,深化务实合作,落实城市群发展各项任务,增强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四、根据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五市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合理布局生产力,统筹安排重大项目,推动资源共享。各市要聚焦主导产业,打造一批特
5、色鲜明、优势突出、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促进城市功能互补、产业错位发展,形成区域协调、产业配套、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五、推动建立山西中部城市群多层次、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制定推动一体化发展的投资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等,推进各市在交通、能源、产业、信息、环保、公共服务、市场融合等重点领域合作,共同争取国家重大示范试点政策和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在城市群的布局布点。六、推动建立山西中部城市群一体化的市场体系,加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力度,消除市场壁垒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营
6、造规则统一开放、要素自由流动、经济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七、充分发挥创新的引领作用,打造山西中部城市群协同创新共同体,推进城市群共生创新,通过平台共建、技术共享、人才互派等机制构建创新生态系统,营造鼓励创新、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快各类改革创新举措在城市群的先行先试、系统集成,率先突破、示范引领,集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八、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参与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投融资模式和合作方式,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在推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中彰显责任担当,实现更大发展。九、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提
7、供法治保障,优先安排有利于推动城市群建设的立法项目,及时总结经验,固化成果。支持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开展协同立法。十、省人大常委会和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方式,推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重要战略部署的落实。十一、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围绕支持和保障城市群高质量发展,通过走访、调研、视察、进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需求,积极提出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找准服务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高效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推进城市群司法合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十三、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要积极宣传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和主要成果,加强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