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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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移交专业管护单位管护的工作程序,明确建设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管护单位等各方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玉政办发(2016)23号)、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玉政办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区(是指玉州区市本级管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收

2、管理工作(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涵洞)、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城市照明、排水(管网)、泵站、垃圾处理、市容卫生等市政工程。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统称为“管护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的管护费用,市城市管理部门

3、对本部门计划接收养护的市政公用设施编制管护费用预算,报请财政部门纳入当年或下一年度的管护费用预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做好接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分项工程竣工资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按规划及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应一次性同步实施给水、林绿化等同步配套工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交通设施、程,注意社会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

4、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地点变动、设计变更、技术指标调整等涉及今后设施移交后的使用、维护管理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如有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或甩项等,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初步验收,同时邀请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管护单位参与,对不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5、。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一)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备案工作(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档案验收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满足使用运行要求,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三)绿化工程养护期已满;(四)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工程资料及工程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9)规定整理的相关资料,填写移交申请表(附件1),在移交时应一并移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单位签章确认的工程竣工

6、验收报告;(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用地手续(复印件);(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应有成桥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及完整的竣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隧道、泵站、垃圾处理设备等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有采购合同、主要产品为合格产品,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产品三证与设备移交清单、市政公用设施资产价值证明等资

7、料。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不具备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管护单位不予接收,其维护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以下情形也可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一)同一项目的单项工程在不影响养护和其它单项工程施工且确需提前使用并经检验合格的,可单独移交接收管理,具体由建设和接收双方协商确定;(二)确需移交但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本办法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达到移交接管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移交接管申

8、请报告及接管申请表(附件1)O同时,需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该工程的档案及移交清单(附件2)给市城市管理部门。(二)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管护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三)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并得到市城市管理部门、管护单位确认后,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管护单位签署工程移交接收管理确认书(附件3)o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管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接收管理确认书(附件3)3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工程

9、管护经费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已接收管护但保修期未满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在养护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管护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达到合格的标准。如对养护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部门鉴定;确属原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合格的标准。如建设单位督促不力,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以拖代修、故意敷衍了事,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财政部

10、门有权停止该工程项目结算余款的拨付。对已移交养护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返还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前,应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市城市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后,接收管护的管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做好工程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完好、整洁,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各种附属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管护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移交中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

11、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施工阶段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情形、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整改,未整改合格的,管护单位不得接收。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移交的,需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延迟移交,经批准,方可延迟移交。本办

12、法施行前保修期届满后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市辖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市政公用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附件:1.玉林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管申请表2 .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清单3 .工程移交接收管理确认书附件1玉林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管申请表工程名称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建设地址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附属设施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移

13、交内容: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认定结果验收时间年月日工程档案移交情况(后附移交签收单)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情况(后附工程竣工移交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移交意见:经办人:单位(公章):年月日管护单位接管意见:接收人:单位(公章):年月日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经办人: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本移交接管申请表一式三份,移交单位、管护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各执一份附件2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清单移交单位:(公章)市城市管理部门:(公章)负责人: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11序号案卷题名卷数卷内页(张)单竣工日期备注-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资料图纸文件照片工程质保资料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移交日期:项目名称:总计卷页(张),其中图纸张、文件张、照片张。附件3工程移交接收管理确认书工程于年月日通过工程质保期(质量缺陷期)验收,并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和竣工资料移交工作。根据玉林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实施办法,该工程的(工程内容)于年月日起正式移交(单位)接收管理O本确认书的签订,并不能免除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移交单位:管护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人:接收人:经办人:日期:日期:日期:说明:本确认书一式三份,移交单位、管护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各执一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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