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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中和专题研究报告:全国碳市场扬帆起航,绿色化转型箭在弦上一、碳中和政策加码,碳排放权交易是重要抓手巴黎协定设立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愿景,掀起全球碳中和倡议浪潮2016年巴黎协定设定了本世纪后半叶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2019年以来,多个国家政府正在将其转化为国家战略。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提出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并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2019年以来,多个司法管辖区提出碳中和目标,目前约126个国家和地区提出碳中和目标,占全球碳排放量的51%,绝大部分计划在2050年实现碳中
2、和。我国计划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并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自2005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2019年已占到全球年排放总量的29%,且2019年中国GDP每单位美元碳排放量为685克/美元,远高于美国的232克/美元、英国137克/美元、日本的221克/美元,实现碳达峰乃至碳中和目标任重而道远。碳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倒逼高碳企业节能减排,是实现碳中和的核心抓手碳交易体系在世界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实践中已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我国实现“3060”目标而言,碳市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2021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中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和绿色
3、低碳发展的制度创新,将碳交易作为落实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工具之一。碳中和目标将增加碳市场有效规模,而碳市场又可以激励企业和居民碳中和的行动。理论基础上,碳排放交易是通过明确产权将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转化为内部生产成本,进而通过自由交易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帕累托最优。RonaldH.Coase为解决环境负外部性提出了目前被广泛接受的思路:通过把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界定为明确的产权,自由市场参与者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通过交易使得排放的负外部性降为最低。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之上,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Cap-and-Trade)应运
4、而生。随后的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JohnH.Dales在其出版的PolIution,Property,andPrices:AnEssayinPoIicy-MakingandEconomics中首次提出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TradingSystem,ETS)的设计思路。实践经验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可以体现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价值,通过碳定价为遏制气候变化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在限制区域或行业内碳排放总量上限的情况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碳价引导资金在实体经济不同部门及不同环节的流转市场调整能源结构,引导低碳投资,推动经济转型,用市场手段引导高碳企业节能减排、鼓励低碳企业健康发展,最
5、终实现总量减排和低碳发展目标。二、他山之石:28个区域碳市场各自为战,欧盟碳交易体系为全球提供建设范式京都议定书构建碳交易模板,巴黎协定各方掣肘致国际碳交易停滞1997年京都议定书使得国际碳排放权成为了可以交易的商品,构建了碳交易市场二配额交易市场+项目交易市场的模式,为各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提供了模板。京都议定书为其附件B中的38个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目标,同时设计了三种碳交易机制,分别为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IEmissionTrading,
6、IET)o具体而言:联合履行JI: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基于减排项目的合作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llnits,ERUs),项目的东道国可以将ERUs转让给那些需要额外的排放权才能兑现其减排义务的国家,依此抵消其减排任务。清洁发展机制CDM: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基于减排项目的合作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非附件一国家可以将CERs出售给附件一国家,依此抵消其减排任务oCDM是京都议定书唯一包含发展中国家的
7、弹性机制,也是中国2012年以前唯一能够参与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方式。目前CDM已注册项目7847个,其中中国注册项目高达3764个,位居世界第一。国际排放贸易IET: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额度,京都议定书对附件B国家进行了减排义务规定,而这些国家可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交易商品是“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s,AAUs)o京都议定书勾勒的国际碳交易1.0时代已经落幕,巴黎协定接棒成为新的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框架,而协定对于国际碳市场操作机制只字未提。以京都议定书CDM、JLI
8、ET为核心的国际碳交易1.0时代已经落幕,自2005年议定书生效起的12年内,三大机制为国际碳交易积累了大量减排合作经验。2017年后,由巴黎协定确定的国际碳交易2.0时代则更多地包含自下而上、自主减排的精神。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然而巴黎协定对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操作细节只字未提,只在第六条中描述了一个新的国际碳市场框架。由于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各方掣肘,碳排放国际交易规则的确定一再搁置,国际碳交易2.0时代迟迟无法开启。由于美国2019年11月4日退出巴黎协定,各方关于协定第六条存在明显分歧,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操作规则一直悬而未决。2019年12月15日,
9、马拉松式的第二十五届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C0P25)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落幕,大会仍然未能就碳排放许可证的国际交易规则达成共识。随之而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原定于2020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推迟至2021年,国际碳交易市场目前处于停滞状态。28个区域碳交易体系构成现阶段全球碳市场,均沿袭CapandTrade框架在京都议定书搭建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框架之下,目前全球已实施28个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整体而言,各ETS外部与京都议定书构建的CDM/JI等国际交易机制相衔接,内部均沿袭京都议定书中IET机制所采用的“CapandTrade”结构。典型ETS的构建
10、形式一般为:政府将其碳排放控制目标转化为逐年递减的计划排放量上限(EmissionCap),继而通过免费分配及有偿拍卖等方式将其划分为排放配额(EmissionAIIowances)分配给各企业,并建立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使其可以在二级市场中自由交易。碳排放超标企业需要购买减排企业出售的剩余排放配额或减排项目带来的碳信用以满足排放限制要求。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将面临罚款或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而排放量低于配额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出售排放权获得利润,通过市场手段以激励相关企业绿色化转型,压降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最终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具体而言:交易主体:在现货交易阶段,碳排放交易市场主体以控排企业
11、为主,碳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投资机构为辅。在衍生品交易阶段,金融投资机构尤其是做市商和经纪商或将成为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方。市场客体:主要包含基础碳资产和碳金融产品。碳交易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碳排放权配额,如EUETS下的欧盟碳排放配额(EUA)和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EUAA)、我国碳交易试点下的北京市碳排放权配额(BEA)、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分配配额(HBEA)等;二是项目核证减排量,比如CDM项目下的核证减排量(CER)、中国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截至2020年底,全球各区域及国家的28个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是气候减缓的关键组成部分,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
12、占全球总量10.7%,覆盖38个国家司法管辖区。目前全球已运行28个ETS,覆盖年排放量约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占全球10.7%,各ETS覆盖38个国家司法管辖区。另外,弗吉尼亚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德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于2021年陆续实施并运行,预计届时全球31个ETS将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超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的17.86%,同比增长66%。届时中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或将超越欧盟ETS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全球6.37%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建设范式,亦是我国碳市场主要的借鉴对象纵观各国家及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
13、易体系(EUETS)是目前全球建立最早、规模最大、覆盖最广的碳市场,通常被认为是全球其他ETS的建设范式,也是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最主要的学习和借鉴对象。根据欧盟官网,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启动于2005年1月1日;2020年EUETS限制着超过15000个使用大量能源的设施(主要包括发电站和工厂)和超过1500家航空公司的排放,涵盖了欧盟超过45%的温室气体排放;EUETS涵盖的排放量在2005年至2019年之间下降了约35%O2019年当年总排放量减少9%,电力和热能生产减少14.9%,工业减少1.9%。制度设计上,EUETS循序渐进,覆盖的国家、
14、行业与温室气体范围逐渐扩大,整体配额逐渐减少、配额拍卖比重逐渐增加,反映出其管理机制不断成熟。总体而言,EUETS采用总量管制和交易制度(Cap-and-Trade),目前涵盖区域包括欧盟27国与北爱尔兰、冰岛、挪威及列支敦士登,涵盖温室气体由仅包括C02扩大到C02、N20及PCF,涵盖行业也由电力、钢铁等行业逐渐扩大到航空、石化、炼铝等行业。具体而言:四大阶段:时间上可分为第一阶段试验时期(2005-2007)、第二阶段改革时期(2008-2012)、第三阶段(2013-2020)及第四阶段(2021-2030)o交易品种:欧盟碳排放配额(EUAs)、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EUAAs)及京都
15、议定书项下的ERUs及CERs,第三阶段EUETS不再接受除最贫困国家外新签发的ERUs及CERs。而各交易品种还发展出了丰富而全面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目前碳期货交易规模占全部交易规模的90%以上。配额分配:起步阶段配额上限由各国分散制定,各成员国普遍采取了根据被管辖设施的历史排放水平免费分配的方式。第三阶段后,欧盟委员会开始统一制定配额上限,分派方式从简单的历史法发展为较为成熟的基准法,配额总量逐年降低,并逐步提高拍卖比例,以电力行业为代表的行业需要以拍卖或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以获得他们所需的全部配额。目前EUETS允许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存储,但不允许借贷,企业能够用当下的减排成果抵消未来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额外排放,也可以立即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出售变现,激励企业尽早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履约保障:2005年开始,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年开始,罚款额将涨至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