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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高新区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推动我区节能工作的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和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支持企业及有关单
2、位开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清洁化改造及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贝h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促进全区节能循环经济工作上水平。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区批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组织申报、评审、评选、公示、报批、监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按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办理专项资
3、金拨付。(三)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配合区主管部门验收考评、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并获得省级及以上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二)列入省级及以上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三)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项目。(四)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重点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五)获省级及以上部门扶持资金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清洁化改造及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项目。(六)采用合同
4、能源管理等节能市场化机制,并产生较大节能效益的用能单位。(七)获市级及以上的节水型企业,获省级及以上的节水标杆企业。(A)获评省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运行标识的建设单位。(九)已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成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的建设单位。(十)适当奖励区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节俭节约的原则,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肇庆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二)在肇庆高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三)肇庆高新区内政府
5、职能部门;(四)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存在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能耗、环境整改,能耗超限额情况的单位不纳入资助范围;(五)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二)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年度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0%;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年度节能量在1
6、00吨标准煤及以上。第八条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条件如下:(一)节能先进单位须为完成等级或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或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积极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二)节能先进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规定,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岗位)1年以上,对推动区节能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和企业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有关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和标准第九条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各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企业实际获得的奖励资金以最终因素法分配的额度为准。各项资金的奖励标准为:(一)获得省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
7、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列入省级及以上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10万元。(六)纳入省级及以上部门公布的重点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单位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该项奖励。(七)获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清洁化改造及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项目,按获得资金的50%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奖励额20万元。(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10
8、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20万元。(九)获市级及以上的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级及以上的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十)获评省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运行标识的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十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成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的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十二)全区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3家左右。其中,表彰重点用能单位1家(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用能企业(机构)1家,其他1家。每家节能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十三)全区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个人7名左右,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
9、以外人员。其中企业人员4名(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3名左右,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1名);企业以外人员3名(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2名)。每位节能先进个人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企业以外人员仅授予荣誉称号。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与拨付第十条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第九条第一到十一项适用以下程序:(一)申报通知。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根据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需要,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0、三)项目评审。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项目公示。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牵头区有关部门,确认拟奖励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项目审批。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将通过公示的项目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第十一条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评选程序第九条第十二、十三项适用以下程序:(一)申报通知。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牵头区有关部门编制发布年度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二)推荐申报。节能先进单位自荐申报,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对材
11、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名单评选。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根据区内各单位节能考核结果和节能成效,评选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拟奖励名单。(四)名单公示。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在区官网上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项目审批。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将通过公示的项目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申报企业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将取消其自本规则主管机构依法确认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区内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追回已拨或取消拟拨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专项资金的;(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区财政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同时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以及项目组织评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4年9月12日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制定的肇庆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高经科(2014)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