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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组织纪律的24种行为(2022年)一、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制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制度的行为”,是特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所规定的各种违纪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行为,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
2、员的行为,等等。(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如党员领导干部。(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个别违纪行为是过失。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就是过失。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24种:(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
3、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或者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者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8)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
4、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9)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1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1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
5、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15)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1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以及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17)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1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19)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21)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2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行为。(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行为。(24)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