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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2012)21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H)15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精神,对中央企业负责人、集团总部及各级所出资企业的职务消费和公务用车做出了规范、提出了要求。集团公司据此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经2012年1月5日集团公司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
2、审议批准,现予以印发。集团公司要求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各成员企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职务消费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一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企业(单位)总部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逐级明确公务用车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二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总部机关和所出资企业(或下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或下属单位)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含外事接待公务用车等),分类控制公务用车的标准。三是对照规定,对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总部机关和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公务
3、用车进行自查,对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请各成员企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总部机关和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适时开展规范职务消费管理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落实职务消费暂行规定和规定情况,推动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
4、5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中国电建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水电股份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任职的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会计师;(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
5、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第五条企业可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水电建设集团、水电顾问集团、水电水利规划院总部机关原则不配备越野车,如工作需要配置,需电建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批复后办理。所属国内子企业如工作需要申请配置越野车排气量原则不超过4.0升,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各公司海外机构、项目
6、部购买轿车排气量不超过2.8升,价格6万美元以内,越野车排气量不超过4.5升、价格不超过8万美元。如果项目或公司在进口税率较低国家,其购车价格应根据税率相应降低;个别税率较高的国家实行单项审批制度(排气量不能超过本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第六条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第七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
7、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和各单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企业负责人和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或者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备标准,从企业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进行单车核算。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
8、费用。第十二条严禁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逐步实施自驾公务用车管理,各公司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发放交通补贴。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企业,不得再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第十六条企业不得采取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向下属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
9、用车购置等运行费用。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总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级所出资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切实加强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各事业部要根据本文件规定对事业部用车及所属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报电建集团备案。各公司各事业部所辖的区域企业比照此办法执行,并报事业部备案。子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由各公司批复后同时报集团办公厅备案
10、。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对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将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电建集团职务消赛办公室及国资委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二条中国电建集团将于每年三月下旬对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上年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有违反本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
11、用车的,没收违规车辆,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并扣减主要负责人和违规配车负责人20%的当年薪金,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应当预以全部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电建集团系统内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合理控制总部一般公务用车(含外事接待等公务用车)标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含非本企业人员)配备专用公务车。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遵照本规定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违规者将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行政事务公务用车规定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14力、,集团公司领导、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2012年1月31日印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