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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作用,完善体育决策咨询专家选聘和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库由体育决策咨询专家组成,体育决策咨询专家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认定并公布,参与体育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的选题征询和评审验收、体育高端智库的遴选评审和成果评价等。第四条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为体育决策咨询
2、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口常管理,具体负责体育决策咨询专家的遴选聘用、管理服务、联络协调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整理咨询、评估、论证意见等工作。第二章遴选聘用第五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遴选和聘用应当遵循开放、择优、适用、自愿的原则。第六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体育战略规划、体育改革、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宣传、体育对外交往、体育法治、体育科技、体育人才、体育教育等领域以及职业体育、赛风赛纪、反兴奋剂、风险管理、运动队管理、“三大球”振兴、冰雪运动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筹办等方面。第七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三)业务精通,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熟悉国内外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情况和前沿动态,关注体育改革发展,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能够结合专业特长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退休专家须仍持续活跃在专业领域;(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和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六)无其他影响履行决策咨询职责的情况。第八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4、、定向邀请等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按照工作程序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经体育总局批准后,颁发聘用证书。第九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5年。聘期届满后,政策法规司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调整。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由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决策咨询专家聘书;(二)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义开展相应的学术、调研等非营利性工作;(三)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名义刊发文章;(四)了解体育最新改革发展动态,获得与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的信息;(五)参与咨询、评估、论证项目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5、(六)提请有关部门对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承担咨询、评估、论证工作相应的报酬。第十一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承担体育总局委托的专项研究;(二)就体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体育总局提出建议;(三)参与体育总局相关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专项调研、项目评审等活动;(四)根据体育总局工作需要,对体育重要政策开展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等工作;(五)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认真、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论证工作;(六)对所主张的咨询、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七)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负有保
6、密义务。第四章工作规则第十二条体育决策咨询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专项会议、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活动,或采用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邀请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第十三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四)指导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六)撰写咨询论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A)立卷归档咨询论证资料。第十四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应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体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7、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推动体育强国建设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每位专家每年可以向体育总局提供1-2篇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相关成果一经采用,将予以反馈。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体育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为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第十六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遴选增补。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咨询专家的,应当主动辞聘。第十七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司予以解聘:(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分的;(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秘密信息和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从事与体育决策咨询专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体育决策咨询专家的情形。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加强与体育决策咨询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强化专家信息审核和咨询管理。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对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第二十条体育决策咨询专家在履职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