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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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一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期间,存在22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2023年5月西青区大寺镇(西青开发区)出现疫情进入

2、封控状态,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全员带薪休假,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全厂累计停工16天,后因赶工期,导致超时加班现象的产生。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决定结果2023年12月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3、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2023年12月19日,该单位整改完毕。五、说明理由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结合调查核实的事实,反复向用人单位宣传解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经深入调查了解,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未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违法行为被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此次超时加班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过程中主动改正,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的情形。六、典型意义一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的作用在于监督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市人社执法总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依法立

4、案,全面展开调查。虽然超时加班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但仍然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反复调查取证,解释宣传法律法规,及时纠正了用人单位的错误观念。二是坚持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一罚了之”。在疫情不断反复的影响下,部分行业不得已停工停产,在产能“真空期”中,用人单位承受着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市人社执法总队通过详细调查,结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认定该食品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情况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的情形,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监管的包容审慎,以柔性执法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

5、极努力。三是坚持普法润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守法。行政执法的意义在于普及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提高法治意识。本案中,执法人员向用人单位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升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的法律意识。指导案例二行政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基本案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12月14日,张某某、秦某某等200余名农民工到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津南区人社局)投诉某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600余万

6、元。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西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津南区人社局执法人员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双方对应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均予以认可,但因建设单位未足额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向总包单位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总包单位清偿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效内限期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向总包单位下达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总包单位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三

7、、法律适用(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决定结果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总包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并缴纳了罚款2万元,后由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五、说明理由该案件涉及拖欠

8、工资的农民工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西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典型意义本案例体现了人社执法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中依法履职,9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9、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规定了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义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不再以“未结清工程款”作为前提条件,而是无条件先行清偿。指导案例三行政机关: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李某某投诉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基本案由: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6月17日,李某某到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反映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了试用期合同、工资条、工资转账截图、打卡记

10、录截图等证据材料。经核实,投诉人李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天津某公司,并于2023年6月离职。被投诉单位天津某公司为我市注册的市场主体,用工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执法人员分别向天津某公司和投诉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天津某公司承认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实,并同意为其办理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登记。执法人员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记载及双方提供的试用期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认定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事实。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1、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决定结果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向天津某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天津某公司在30日内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日,执法人员告知李某某案件处理结果。2023年7月7日,天津某公司依法为李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于7月

12、29日向保税区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了整改说明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证明材料。五、说明理由调查过程中,双方对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执法人员通过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如实记录双方陈述。结合双方提供的考勤表、工资流水、李某某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据此确认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六、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自接到投诉至用人单位整改完成仅15个工作日,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劳动者通报,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执法人员积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制,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普法宣传与行政检查结合,积极向用人单位普及劳动法

13、律法规,让用人单位准确理解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用人单位采取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证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同时以检查促服务,帮助用人单位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工氛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让劳动者能安心工作,构建区域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案例四行政机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当事人:路某某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路某某投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案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分类:其他类二、简要案情路某某于2023年7月11日,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以下简称北辰分

14、中心),投诉原工作单位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通过对比其工资收入和社保实际缴费基数,其从2013年至2023年8月,月平均工资1万余元,而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仅按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三、法律及政策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决定结果2023年10月18日,北辰分中心通过邮寄方式向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责令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补缴

15、社会保险费37.75万元(其中包括本金、利息、保值费用)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同时,向路某某邮寄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联系单位协助路某某向单位转账个人补缴本金96389.05元,单位于2023年11月完成补缴社会保险费。五、说明理由该案件中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部分有法院生效判决,事实清楚,员工工资流水证据确凿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六、典型意义此案例充分体现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危害,具有典型的警示作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7.75万元,但由于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员工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需额外承担滞纳金37.4万元。同时,在该案件中北辰分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计算员工缴费基数,虽从投诉人工资流水中“减去”无法纳入缴费基数的一些项目,但投诉人对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经办表示认可,充分维护了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指导案例五行政机关:天津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市某彩板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市某彩板有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案件分类:行政确认类二、简要案情天津市某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板公司)职工王某某于2023年8月2日10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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