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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退学、复学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校学生退(休)学、复学工作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管理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退学第一条退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年或累计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30学分的;(二)留级后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I5学分的;(三)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60学时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
2、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条退学的办理程序:(-)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已签署的*学院退(休)学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由院系辅导员与家长沟通联系确定后签署意见,院系负责人签署核实,报学校教务处及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二)违反学校规定退学的,由学校上报退学处理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处理文件。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无法送达,则由学校在学校网站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三)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
3、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如学生或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可由学生所在院系为其代办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条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退费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第四条退学的学生可以在退学当学期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第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申诉。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具体见*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休学第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I年为期(因创业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专科生可连续休学3年,本科生可连续休学4年),专科生累计不超过3年,本科生累计不超
4、过4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并附上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二)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不予安排住宿,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第三章复学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第十条复学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学院复学申请表,附相关材料,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及分管教学院长审批。第十一条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第十二条学生复学后,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学业修读。第十三条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第十四条学生按复学后所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