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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管理工作方案近期,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药械科梳理了全县XX家药店的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市、县卫健委函询相关人员是否为医疗机构在职、在编或退休返聘人员,并收到了XX条确认涉嫌挂证信息。为规范我县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震慑药店违规经营现象,保护群众用药安全,现拟对此作如下处理方案:1、暂停销售相关药品。限期改正及警告。处理方案公布以后,由分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相关药店暂停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销售,改正期限为一个月(至5月1日之前),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5月1日之前完成规范行为,具体
2、包括以下几种规范情况:(1)原执业药师能继续在药店执业的,去办理相关资格注销手续,并由卫健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已不是医疗机构在编、在岗或退休返聘人员的。对此类药店,可以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2)原执业药师不能在药店执业,需要变更执业药师的药店,拟变更的新执业药师要出具卫健部门的证明,证明其不是医疗机构在编、在岗或退休返聘人员。对此类药店,凭卫健委证明,到我局办理执业药师变更手续后,可以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3)执业药师不能规范执业的,药店主动办理注册证注销手续,同时提交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申请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乙类非处方药的。对此类药店,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4)执业药师不能规范执业,药店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办理药店注销手续,不再从事药品经营。3、案件办理。5月1日以后,对于不按要求规范执业药师在岗执业的行为,由执法大队牵头处理:(1)药店处理。将该批药店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2)挂证处理。挂证的执业药师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3年内不得注册,并纳入执业药师失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