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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E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
2、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范围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第四条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
3、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贯彻
4、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完善政府定期研究、消防救援机构定期报告双定期”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
5、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与其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安全纳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智慧消防
6、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
7、。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五)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
8、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信息化建设及维护,以及消防业务、火灾隐患治理开展,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居民家庭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九)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修订与本地区消防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十)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
9、托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其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配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推动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服务
10、管理平台或其他基层工作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场所,定期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普及基本的火灾预防和灭火逃生知识,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消防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规定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对出租屋、小型场所、“三合一”场
11、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老旧居民楼和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居住改生产、储存等工业用途和其他商业用途)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监管不明确的违法违章消防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
12、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九)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十)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九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3、:(-)按照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整合单位社区保安、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多种力量资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
14、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分钟到场处置。(四)协助镇街人民政府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可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年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第三章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
15、,对监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条件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消防
16、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负责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仓储场所和零售经营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查处。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二)市县